以下条款和条件为重要文本,您在申请(注册)服务时即被视为完全接受。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定义)
本条款和条件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服务:由公司提供的 VPN 连接服务。
(2) 使用合同:"公司 "与 "服务用户 "根据 "公司 "的 "使用条款 "签订的合同。
(3) 用户:就公司提供的服务与公司签订使用合同的人。
(4) 服务页面:"公司 "管理的网站上的服务页面(URL:https://millenvpn.jp/。也包括相应的子目录页面)。(5) 服务页面:在 "公司 "管理的网站(URL:)上提供各项服务说明的网页。
第二条(条款和条件的适用)
1. azpocket Ltd.(以下简称 "本公司")在签订用户协议后向用户提供服务。
用户在签订使用合同时,被视为同意本使用条款的内容。如果用户不同意本使用条款的内容,则不能签订使用合同。
3.本使用条款适用于所有使用合同,并管辖使用合同的内容。
4.如果与本服务相关的其他规定与本使用条款不同,且本使用条款与其他规定之间存在矛盾或冲突,则其他规定优先于本使用条款。
第 3 条(服务内容)
服务类型和内容详见 "服务页面"。
第4条(通知和报告)
1.公司对用户的通知和报告,通过向用户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发送书面文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或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方法进行。
2.本公司在前款规定的方法之外,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在本公司网站上登载等方式发出通知或报告时,在本公司完成必要的发送或传送处理之日,即视为发出通知或报告,并视为已立即送达用户。
如果 "公司 "通过第 1 款所述方法向用户发出通知或报告,即使该通知或报告并未实际送达用户,"公司 "也不承担因未送达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5条(使用条款的变更)
1.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可自行决定变更本条款。
(1) 本条款的变更符合用户的整体利益时。
(2)根据变更的必要性、变更后内容的合理性以及与变更相关的其他情况,本条款的变更不违反用户签订使用合同的目的且合理时。
(2)"公司 "变更 "使用条款 "时,应在变更后的 "使用条款 "生效日至少 7 天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在 "公司 "网站上公布的方式,通知 "用户 "变更 "使用条款 "的事实、变更后的 "使用条款 "内容以及变更后的生效日。公司可选择使用哪种方式。
如果用户在变更后的使用条款生效日之后使用本服务,则视为用户已同意第 1 款规定的变更后的使用条款。
第 2 章 使用合同的订立等
第 6 条(使用合同的签订)
1.1 申请使用本服务时,应同意遵守本使用条款,填写公司规定的申请表或公司网站上显示的申请画面(以下统称 "申请表"),并向公司提交或传送申请表。申请使用本服务时,应填写 "公司 "规定的申请表或 "公司 "网站上显示的申请画面(以下统称 "申请表"),并提交或发送给 "公司"。用户向本公司提交或发送申请表时,即被视为同意遵守本使用条款。
公司 "通过 "公司 "规定的方法,将 "公司 "接受 "使用申请 "一事通知 "用户 "时,使用合同即告成立。
本服务的提供自 "公司 "通知申请人开始使用之日开始。但是,使用开始日的通知,应在 "公司 "确认第14.1条规定的首期费用已支付后进行。
第 7 条(拒绝认购申请)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公司 "可拒绝申请。
(1) 公司认为难以提供与申请有关的服务或难以安排和维护服务设备。
(2) 申请人(包括有关企业实体,如果申请人作为企业或代表企业签订合同)在提交申请表之前未履行与 "公司 "签订的合同义务,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3) 若公司认定申请人(包括相关企业实体,如申请人作为企业或代表企业签约)可能无法履行其对公司的合同义务。
(3) 申请表中有虚假陈述
(4) 申请人存在第 28 条各项所列原因的
(5) 申请人指定用于结算 "服务 "使用费的信用卡或存款账户在结算时无法正常使用时
(6)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成年被监护人、受监护人或根据民法第17条第1款接受审判的被扶养人,且申请时未获得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扶养人或监护人的同意时。
(7) 如果 "公司 "认为,从业务或技术角度看,向申请人提供服务存在重大困难。
(8) "公司 "认为申请人在使用本服务时有可能损害 "公司 "的社会声誉时
(9) "公司 "认定申请人是帮派或其他反社会组织的成员时
(10) 公司认为不宜接受申请的任何其他情况。
公司 "为确定前款各项是否适用,可要求申请人提供 "公司 "另行规定的信息。公司 "要求申请人提交必要信息时,申请人应按照 "公司 "规定的形式、方法和日期提交。提交文件和其他信息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公司 "根据第 1 款拒绝 "服务 "申请时,应立即通知申请人。但是,"公司 "没有义务公开拒绝申请的理由。
第 8 条(合同期限和自动续约)
1.使用合同的合同期限为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至用户在签订合同时选择的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止。
2.本服务的使用期限为 "服务页面 "上规定的期限。
3.如果选择的是订购计划,除非用户在合同终止日前至少14天通过公司规定的方法表示终止合同的意向,否则合同将自动续约,续约期限与上一合同期相同,此后也同样适用。
如果用户选择的是一次性计划,则当用户在签约时选择的使用期限届满时,合同将自动终止。
第9条(合同事项变更的通知)
1.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如发现申请书有误或申请书提交后发生变更,应及时以规定的形式通知公司。
2.作为用户的法人发生合并时,合并后存续的法人或合并后新成立的法人应在合并之日起14天内将规定的文件通知公司。
3.即使由于前两款规定的变更通知延迟或用户未提交上述通知而导致未收到或延迟收到本公司的通知或报告,本公司的通知或报告应视为已在其正常应到达的时间到达。此外,对于用户或第三方因未适当通知变更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公司 "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或任何其他责任。
4.如果用户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公司 "应比照适用第 2 款和第 3 款。
(1) 从个人变更为法人。
(2)由于作为用户的法人实体发生拆分或业务转让,由新的法人实体继承。
(3) 作为用户的志愿组织的代表变更
(4) 其他与前几项类似的变更。
第 10 条(继承)
如果个人用户死亡,使用合同将终止。但是,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说明自己是使用合同规定的职位的唯一继承人,则继承人可以继承使用合同规定的职位。
第11条(使用合同规定的地位等的转让等 1.)
1.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将其在使用合同中的地位或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不得将其作为担保提供,也不得让第三方承担其在使用合同中的地位或义务。
2.无论是否涉及用户,用户均应就第三方使用公司发放的账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实施的任何及所有行为(包括不作为)向公司承担责任,并应就本使用条款或法律规定的所有民事义务或责任向公司承担责任。
第 3 章 使用者的责任
第12条(使用费)
用户应支付公司根据本服务内容确定的使用费(不含税)。但是,因法律变更导致消费税相关税率发生变化时,该使用费所征收的消费税将以变更后的税率为基准。
2.用户支付的使用费,无论任何理由均不予退还。
3.本服务的使用费为本服务页面上记载的金额。
4.本服务的使用费包括以下内容。
(1) 初始费用
为实施本服务所做的准备工作(例如设置本服务)的费用。
(2) 固定使用费
指持续提供服务的固定使用费,根据合同期累计。使用费根据用户申请的总合同期计算。
5. 本服务的使用费应根据签订订购协议时(如果订购协议续订,则根据续订协议时)的使用量计算。但是,只有在续订合同时,如果公司允许用户使用以前的合同内容续订合同,用户才可以按照续订前的使用费续订合同。
6 由于物价或本公司设施维护管理费用的变动,本公司认为本服务使用费不合理时,即使在合同期内,本公司也可根据第 4 条通知用户,变更使用费。使用费变更时,公司将向已支付合同剩余期间使用费的用户开具已支付使用费与变更后使用费之间差额的发票,用户应根据公司的发票支付差额。
根据第7.1条的规定,税率发生变更时,公司可向已支付使用费的用户开具发票,要求其支付自税率变更生效之日起,已支付的相关使用费剩余期间的消费税的差额。如果公司向用户开具发票,用户应按照公司在发票中提供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支付差额。
第13条(支付方法)
用户应在下条规定的付款期限之前,通过用户申请时选择的以下付款方式向本公司支付本服务费用。
(1) 信用卡支付
根据公司认可的信用卡公司与用户签订的合同,使用信用卡支付。
(2) 银行转账
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仅支持日元支付)。
(3) 本公司认可的方法
除前两项外,在申请使用合同时,公司认可的支付方式。
用户选择 "信用卡支付 "作为本服务的支付方法时,本公司可随时与信用卡公司及信用卡结算代理公司交换用户的信用卡信息及用户向本公司提供的个人信息。如果公司认为有必要,可要求用户更改付款方式。
第 14 条(付款期限)
1.用户应在签订服务使用合同之日起 7 日内支付服务使用费。
2.虽有前款规定,但根据第8条规定续订合同时,用户应在续订协议日之前支付续订的服务使用费。
3.用户应在公司提供服务时支付使用费。公司在用户完成服务使用费的支付后方可提供服务,并在确认使用费支付后提供相关服务。
第 15 条(滞纳金)
如果延迟支付费用或初始成本,用户应支付年利率为 14.6%的滞纳金。
第16条(禁止事项)
1.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不得实施以下行为或可能导致以下行为的行为。
(1) 侵犯本公司、本服务其他用户或其他第三方的财产权、信用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知识产权(著作权、外观设计权、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商标权、工业产权等)或其他权利的行为。
(2) 发布损害本服务其他用户或第三方的身体、生命、自由、名誉、财产等的信息,或损害这些权利的内容等。
(3) 篡改或删除可用于 IP 电信网络服务的信息的行为。
(4) 妨碍本公司或第三方管理的设备等的使用、管理等的行为。
(5) 妨碍本服务的正常运营和维护的行为。
(6) 对本服务的网络或系统等造成过重负担的行为。
(7) 未经许可访问本服务网络等的行为,或发送含有计算机病毒或其他有害计算机程序的信息的行为。
(8) 通过网站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利用第三者的错误等,违背第三者的意愿,获取或可能获取 ID、密码或其他第三者(包括法人)信息的行为(包括网络钓鱼欺诈行为)。
(9) 对本服务的其他用户或其他第三方进行不正当宣传、广告、招揽或销售的行为。
(10) 冒充本服务其他用户或第三方使用 IP 电信网络服务的行为(包括为伪装自己而伪造电子邮件标题等部分的行为)。
(11) 使用或滥用程序漏洞或其他缺陷的行为。
(12) 未经授权使用、转让或出借 IP 地址、账户、登录 ID、密码、电子邮件地址或域名的行为。
(13) 违反法律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诈、儿童卖淫、非法买卖储蓄账户或手机等)。(14) 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
(14) 向本服务其他用户或第三方提供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信息的行为。
(15) 直接、明确地从事、撮合或诱导(包括要求他人从事)非法行为(如转让枪支等、提供儿童色情制品、伪造公文、谋杀、威胁等)。
(16) 向大量不特定的人张贴或传播残忍的信息,如谋杀现场、虐待动物的图像或其他从社会公认的角度来看会引起或可能引起他人强烈不满的信息。
(17) 向不特定的人张贴或传播从社会可接受的角度看令他人极为厌恶或可能令他人极为厌恶 的信息,包括虐待动物的图像等信息。下同)。(17) 与反社会势力等进行任何形式的互动或牵连的行为,如与反社会势力等合作或参与其维护、运营或管理的行为。 (18) 未经 "公司 "事先同意而发送信息的行为。
(18) 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转售本服务的行为(包括用户以外的第三方使用用户账户的一部分的情况)。
(19) 加密货币挖掘、数据挖掘行为或涉及这些行为的行为。
(20) 直接或间接导致、协助或鼓励属于或可能属于前述任何一项的行为。
(21) 发布属于或可能属于前述任何一项的网站链接。
(22) 其他公司认为不适合作为本服务用户的行为。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 "可根据需要在服务页面上另行规定禁止事项和注意事项,用户应予以遵守。
第17条(第三方使用)
1. 在事先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用户可允许第三方使用本服务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将ID、账户、密码等发放给第三方使用的情况)。本条规定同样适用)。公司 "不对第三方承担使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当用户允许第三方使用本服务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功能时,用户有义务确保第三方遵守前条规定的禁止事项。如果该第三方实施了上述禁止行为,则该行为将被视为由用户实施,用户对本公司及相关第三方以外的第三方实施的所有行为承担责任。
3 如果用户允许第三方使用本服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则用户应负责答复来自该第三方的所有咨询等。
4.4 对于用户允许使用本服务部分或全部功能的第三方所实施的任何及全部行为(包括不作为),无论是否涉及用户,用户均应向公司承担责任,并应向公司承担用户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所有民事义务和责任。公司应对用户的任何及所有行为(包括不作为)负责。
第18条(本服务的维护、管理等)
1.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应妥善管理公司发行的帐号和密码、服务器设备、通信设备及其他与本服务相关的需要用户自行负责维护和管理的信息、设备、软件、系统等。
因前款规定的管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因第三者公开、泄漏或克扣本公司发行的帐号或密码而产生的后果),由用户向本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用户对本公司发行的帐号或密码的管理所产生的后果向本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除 "公司 "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公司 "对以下情况概不负责。
(1) 用户数据的泄漏、丢失等相关事故。
(2) 本公司为防止用户数据泄漏、丢失等而采取的措施。
(3) 发生用户数据泄漏、丢失等情况时本公司的应对措施
(4) 用户数据的恢复
(4) 无论何种原因,如果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实施了传播或张贴病毒或恶意软件等有害计算机程序的行为,为了维持本公司提供的所有服务,可中止向该用户提供本服务。在此情况下,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9条(上级条款等的约定)
1. 用户同意用户在本服务中使用的设备、操作系统、软件及其他物品(以下简称 "使用设备等")的使用条款和条件,无论使用设备等的名称如何。用户同意用户在本服务中使用的设备、操作系统、软件及其他物品(以下简称 "使用设备")的使用条款,无论使用条款、许可或其他名称如何。如果使用条款规定了任何特殊条款和条件,用户在使用服务时有义务遵守这些条款和条件。
除本使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本使用条款与上级条款等的规定发生矛盾或冲突时,上级条款等的规定优先于本使用条款。
第20条 (软件等的使用)
1.用户只能将本服务提供的OS、应用程序、软件等(以下统称 "提供软件等")用于自己在本服务中的目的,不得超出上位条款等允许的范围使用。您不得在上位条款等允许的范围之外使用所提供的软件等。
与所提供软件等相关的所有版权及其他权利均归所提供软件等的权利人所有。本公司不会将这些权利转让或授予用户。但是,若所提供软件等的权利人要求本公司授予许可,以便用户在本服务中使用所提供软件等,且本公司能够授予该许可时,本公司应根据相关权利人的规定,仅在使用本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内授予用户使用本服务的许可。3. 用户应根据相关权利人的规定,仅在使用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内授予用户使用服务的许可。
3.3 用户在超出第1项规定的允许使用范围使用所提供的软件等,或侵犯前项规定的所提供的软件等的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 4 章 通信保密和个人资料的处理
第 21 条(保密通信的保护)
1. 公司应根据《电信事业法》第 4 条保护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处理的通信的机密性,并仅在确保顺利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内使用或存储这些机密。
2.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公司 "将不承担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但仅限于各条所述的范围。
(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18 条(搜查令)或该法的其他规定进行强制处置时,在上述法律和搜查令规定的范围内。
(2) 根据《发件人信息公开法》第 4 条(发件人信息公开请求等),符合公开请求条件时:该公开请求的范围。
(3) 如果用户实施了第 16.1 条中的任何一项禁止行为,并干扰了本服务的提供,则 "公司 "仅可在确保本服务顺利提供所必需的范围内,向第三方提供属于用户通信机密的部分信息。
第22条(个人信息的保护等)
1.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网站上公布的 "隐私政策 "妥善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
2.本公司将在本公司网站 "隐私政策 "所规定的使用目的范围内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3.本公司可在前款规定的使用目的所必要的范围内,将用户的个人信息委托给委托方。
4.除以下项目外,本公司不会将用户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用户本人以外的第三方。属于保密通信范畴的信息,按照前条规定处理。
(1) 经本人同意时。
(2) 向金融机构等披露个人信息时,仅限于与用户使用服务有关的债权债务的确认、支付和追索所必需的范围。
(3) 根据法官签发的搜查令,作为强制处置进行搜查或扣押时。
(4) 由依法有权进行查询的公共机关进行查询时。
(5) 根据其他法律法规提供信息时。
(5) 不再需要使用时,本公司将删除用户的个人信息或属于通信秘密的信息等。但是,无论使用目的如何,如果法律规定本公司有义务保存这些信息,则本公司可在履行该义务所必需的范围内保留这些信息。
第 5 章 停止提供服务等
第23条(停止提供等)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本公司可停止提供本服务。
(1) 需要对本服务相关的服务器设备或电信设备进行维护、建设或搬迁时。
(2) 根据《电信事业法》第8条规定,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的发生或威胁,为了公共利益有必要优先处理紧急通信时。
(3) 本公司以外的电信运营商等暂停提供电信服务时。
(2) 依照前款规定中止提供本服务时,本公司应事先通知各用户中止提供本服务的情况、中止原因及中止期间。但是,紧急情况下不适用。
3.根据第1条规定中止提供本服务时,或公司认为有必要继续提供本服务时,公司可以不经用户同意,在必要范围内对服务器设备或通信设备进行搬迁或迁移,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实现相关目的。4.
4.对于用户因上述措施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4条(停止提供等)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本公司可中止向用户提供部分或全部本服务,或限制用户使用本服务。但是,对于因暂停或限制使用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公司不对用户承担任何责任。
(1) 用户未按时支付费用时。
(2) 本公司确认用户的行为(包括不行为)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本公司服务器设备或电信设备等的问题,或以其他方式妨碍本公司业务的执行时。
(3) 在申请时,新发现用户在申请表等上填写虚假信息时。
(4) 用户有第 16.1 条各项规定的禁止行为时
(5) 无论用户是否参与,在本服务内发生第 16.1 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时。
(6) 收到下款各项建议的用户,在 "公司 "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建议做出答复时
(7) 其他违反本条款的行为。
(2)用户实施第16.1条各项目中规定的禁止行为时(包括在本服务中实施的行为,不论用户是否参与),本公司可在用户使用本服务的情况下,中止或终止本服务。(2) 若他人就用户使用本服务的行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或要求,或本公司认为本服务的运营有必要时,本公司可对相关用户采取以下措施。
(1) 建议停止第 16.1 条各项规定的禁止行为。
(2) 建议与其他方进行协商,以解决索赔等问题。
(3)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采取前款措施时,应事先通知用户并说明理由。但紧急时不在此限。
第25条(服务种类或内容的变更)
公司 "可根据 "用户 "对 "服务 "的使用情况,要求变更 "用户 "使用的 "服务 "种类或内容。用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司的要求。
第26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1.如果 "服务 "页面上规定用户可以变更与用户使用的 "服务 "相关的合同内容,则用户可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变更使用合同的内容。
2.用户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申请时,敝公司将根据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根据前两款规定变更使用合同内容时,即使用户已支付的费用高于变更后合同内容所依据的费用,用户也不得根据第12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本公司退还服务使用费的差额。用户不得根据第 12 条第 2 款要求本公司退还服务使用费的差额。
第 27 条(停止提供)
公司 "可能会因业务原因不可避免地停止提供特定类型或内容的 "本服务"。在此情况下,"公司 "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 "用户"。
第 6 章 使用合同的终止
第28条(使用合同的解除等)
当用户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公司 "可立即终止使用合同,而无需通知或要求用户。
(1) 违反第 16 条第 1 款时。
(2) 第 24(1)条中的任何一条适用时
(3) 在签订合同时,新发现用户存在第 7 条第 1 款中的理由,或在签订合同后用户出现同款中的理由时
(4) 用户被申请查封、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欠款处分或拍卖等,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民事更生程序、特别清算程序或公司重组程序等,或用户进入清算程序。
(5) 有合理理由认为信用状况恶化,如不兑现账单或支票。
第 29 条(合同终止)。
即使在合同期内,用户也可在通知公司的当月月底终止使用合同。但是,即使用户在通知日之后已经支付了剩余合同期的全部或部分使用费用,也不得根据第 12 条第 2 款要求退还该费用。
第 7 章 损害赔偿等
第30条(损害赔偿)
1.用户或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与用户有关的其他人员因违反本条款的行为给本公司造成损害时,用户应向本公司赔偿损失。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用户不仅应赔偿本公司所遭受的损失,还应赔偿本公司为挽回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实际费用。
第31条(损害赔偿限制)
1. 由于本公司的原因,用户完全无法使用本服务(仅限于在一定期间内持续提供的服务),且自本公司得知用户无法使用本服务之时起持续24小时以上,用户提出索赔时、在用户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公司将对用户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一个月的本服务定额使用费乘以无法使用天数(四舍五入至日元)的1/30。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但个人用户(作为企业或代表企业签约的用户除外)在使用本服务时受到损害时,只有在 "公司 "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公司 "才会对该用户进行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为该服务一个月基本使用费的1/30乘以无法使用天数。公司 "对个人用户实际发生的损失,以无法使用服务的天数乘以 1(1)(四舍五入至日元)计算的金额为上限进行赔偿。
3.本公司根据前两款规定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不足 10,000 日元时,将以延长相当于无法使用时间的合同期限来代替损害赔偿。
因电信运营商等提供的电信服务导致用户无法使用本服务时,本公司对陷入该状态的用户的损害赔偿总额,以本公司从相关电信运营商等处获得的电信服务损害赔偿金额为限,本公司将按照前两款规定对用户的损害赔偿请求进行答复。对于用户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本公司将按照前两款规定予以答复。
第32条(保证、免责声明)
1.除本使用条款特别规定的情况外,公司对向用户提供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2. 除本使用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外,对于用户因使用本服务而遭受的损失,除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责任。
3. 尽管有前款规定,但对于因天灾、战争、暴乱、内战或其他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或废除、公共机关的命令或处置、纠纷、运输、通信线路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造成的用户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因用户使用本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因用户使用本服务而引起的本公司或用户与第三方(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之间的任何纠纷,应由用户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8 章(排除反社会势力)
第 33 条(反社会势力的排除)
1. 签约人不得对其本人或其代理人、中间人或业绩协助人(签约人为开展业务而使用的人,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包括通过多个业务伙伴等第三方使用的分包商;下同)实施任何反社会势力行为。以下同)。(以下同)应声明在开始使用之日不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并坚决承诺今后不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 身为黑帮分子、匪徒、不再是黑帮分子未满五年的人、黑帮分子的准成员、与黑帮分子有 关的人、与黑帮分子有关的公司、总会馆、有社会动机的团体、特殊情报团体或其他类似人 员(以下统称为 "反社会势力")。(1) 他们是。
(2) 与反社会势力有公认的实质上控制或参与公司管理的关系。
(3)拥有被认定为涉及使用反社会势力的关系,如利用该服务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害。
(4) 向反社会势力提供资金等或利益等被认为涉及反社会势力的关系。
(5) 与反社会势力有应受到社会谴责的关系。
2.用户应确保其本人、代理人、中间人或演出助理不单独或通过第三方对本公司或本公司相关方实施以下行为。
(1) 暴力行为
(2) 使用欺诈性或威胁性语言
(3) 超出法律责任范围的无理要求
(4) 损害公司名誉或妨碍公司业务的行为。
(5) 其他与前项类似的行为。
(3) 如果本公司确认用户违反了前两款中的任何一款,本公司可立即终止全部或部分使用合同,而无需通知或要求相关用户。
本公司 "认为用户可能属于反社会势力时,可要求用户进行必要的解释或提交材料,用户应立即执行。如果相关用户未及时作出回应,或者本公司认为相关用户未真诚回应,例如作出虚假解释或提交虚假文件,本公司可立即终止全部或部分使用合同,而无需通知或要求相关用户。
第 9 章 杂项规定
第 34 条(准据法)
本使用条款和用户协议应根据日本法律制定或缔结,并应根据日本法律进行解释。
第 35 条(争议解决和管辖权)
1.与使用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问题或未决事项发生时,本公司和用户应本着诚意协商解决。
2. 对于与使用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包括法院调解程序),本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为一审专属管辖法院。
补充条款
第 1 条(开始适用)
根据《修订前条款和条件》第 4 条,本条款和条件对 2020 年 5 月 11 日制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修订,并自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