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前請先確認。

對於月費的顯示,為了方便起見,費用會除以訂閱期(詳情:使用條款第 12.4 條)。

若使用信用卡,必須在申請時支付費用。 銀行轉帳(僅限日圓),請於發票日期後 7 天內轉帳。(詳情:使用條款第 13 和 14 條)

客戶支付使用費後開始提供服務。具體而言,在本公司確認使用費用後,將於三個工作天內或指定的開始使用日期提供服務。(詳情:特定商業交易法下的註釋服務交付時間」和「使用條款」第 6.3 條)。

取消、退貨及解除契約] 客戶在申請使用後取消、退貨或解除契約時,即使客戶在契約訂立後要求解除契約,也不會退還使用費。(詳細內容:使用條款第29條、第12.2條)
然而、30 天退款保證計劃只有符合以下服務條件的客戶才能在 30 天內取消合約。

條款與條件

以下條款和條件為重要文本,當您申請(註冊)本服務時,即視為您已完全接受。

第 1 章 一般規定

第 1 條(定義)。

本條款與細則中使用的詞彙定義如下。
(1) 此服務:由本公司提供的 VPN 連線服務。
(2) 使用契約:本公司與服務使用者依據本公司使用條款所簽訂之契約。
(3) 使用者:就本公司提供的服務與本公司簽訂使用契約的人。
(4) 服務頁面:在本公司管理的網站上(網址:https://millenvpn.jp/。包括各自的子目錄頁面)。(5) 解釋每項服務的網頁,在

第 2 條(條款之適用)。

1. azpocket Ltd.(以下簡稱「本公司」)在簽訂使用契約後提供本服務給使用者。
使用者一旦簽訂使用契約,即視為同意使用條款的內容。如果用戶不同意使用條款的內容,則不能簽訂使用合同。
3.本使用條款適用於所有使用合約,並規範使用合約的內容。
4.若與服務相關的其他規定與本使用條款不同,且本使用條款與其他規定之間存在矛盾或衝突,則以其他規定為優先。

第 3 條.

服務類型和內容的詳細資訊應在服務頁面中列出。

第 4 條(通知和報告)

1. 公司向用戶發出的通知和報告,將通過向用戶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發送電子郵件、發送書面文件、在公司網站發佈或公司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方式進行。
2.2 若本公司透過發送電子郵件或在本公司網站上張貼的方式發送通知或報告,且不在前款所述方式之列,則該通知或報告應被視為於本公司完成必要處理以傳送或使其可傳送之日發出,並應被視為已立即送達使用者。
3. 即使在公司以第 1 款所述方式向用戶發出通知或報告的情況下,通知或報告實際未送達用戶,公司也不承擔因未送達而造成的任何損失。

第 5 條(條款與條件之修改)。

1. 在下列情況下,本公司可酌情修改使用條款
(1) 當使用條款的變更符合使用者的一般利益時
(2) 使用條款的變更不違反使用者簽約使用的目的,且從變更的必要性、變更內容的合理性以及與變更相關的其他情況來看是合理的。
若「公司」變更「使用條款」,應至少在變更後的「使用條款」生效日期前七天,以傳送電子郵件或在「公司」網站上公佈「使用條款」變更及變更生效日期的方式通知使用者,以「公司」選擇的方式為準。公司」可選擇使用何種方式。
3.當用戶在修訂後的條款及細則生效日期後使用服務時,用戶將被視為已根據第 1 款同意條款及細則的變更。

第 2 章 使用契約等的訂立

第 6 條(使用契約的訂立)

1.1 申請使用本服務時,應同意遵守本使用條款,填寫本公司規定之申請書或本公司網站顯示之申請畫面(以下統稱「申請書」),並將申請書提交或寄送至本公司。申請使用本服務時,應填寫本公司規定的申請書或本公司網站顯示的申請畫面(以下統稱 「申請書」),並提交或傳送至本公司。閣下向本公司提交或傳送申請表,即表示閣下同意遵守本使用條款。
使用契約於本公司依前項規定之方法,以本公司規定之方法通知申請者接受使用申請時成立。
3.本服務的提供應自本公司通知申請人的開始使用日開始。但是,只有在本公司確認第 14.1 條規定的應付初始費用已支付後,方可通知開始使用日期。

第 7 條(拒絕用戶協議申請)

1.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本公司可能會拒絕申請
(1) 若本公司認為難以提供與申請有關的服務,或難以安排和維護服務的設備
(2) 若 「公司 」認為申請人(若申請人以企業身份或為企業簽約,則包括相關企業實體)可能無法履行與 「公司 」的合約義務,例如在提交申請表前已無法履行與 「公司 」的合約義務。(3) 若「公司」認為申請人(若申請人以企業身份或為企業簽約,則包括相關企業實體)可能無法履行與「公司」之合約義務。
(3) 如果申請表中有虛假陳述
(4) 如果申請人存在第 28 條所列的任何理由。
(5) 如果申請人指定用於結算使用本服務的費用的信用卡或存款帳戶無法在結算時正確使用。
(6) 當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成年被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受援助人,且已根據《民法典》第17(1)條接受審判,且未就申請取得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助理或監護人的同意等。
(7) 如果本公司確定,從商業或技術角度來看,向申請人提供服務被視為有重大困難。
(8) 若「公司」認定申請人使用「服務」的方式可能會損及「公司」的社會聲譽。
(9) 如果公司確定申請人是幫派或其他反社會組織的成員。
(10) 在本公司認為不宜接受申請的任何其他情況下。
2.本公司得要求申請者提供本公司另訂之資料,以判斷前項各項是否適用。本公司要求申請者提交必要資料時,申請者應依本公司指定之格式、方式及日期提交。提交文件及其他資料之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3.3 若公司根據第 1 款拒絕服務申請,公司應立即通知申請人。但是,公司無義務披露拒絕申請的原因。

第 8 條(合約期限與自動續約)

1.使用契約的契約期間應從開始使用之日起至使用者簽訂契約時所選擇的使用期限屆滿止。
2.本服務的使用期限為服務頁面上指定的期限。
3.在選擇訂閱方案或專屬伺服器的情況下,除非用戶在合約終止日期前至少14天以本公司規定的方式表明終止合約的意向,否則訂閱協議將自動續約,合約期與上一合約期相同,且其後也適用。
4. 如果用戶選擇一次性計劃,則在用戶簽約時選擇的使用期限結束後,合同自動終止。

第 9 條(合約事項變更之通知)

1.用戶在使用本服務時,如發現申請書有任何錯誤或申請後發生任何變更,應立即以規定的形式通知本公司。
2.如果身為使用者的法律實體進行合併,合併後存續的法律實體或合併後新成立的法律實體應在合併後 14 天內將我們規定的文件通知我們。
3.即使因前兩款規定的變更通知延遲或使用者未提出變更通知,而導致未收到或延遲收到本公司的通知或報告時,應視為本公司的通知或報告已於通常應到達的時間到達。此外,本公司對於使用者或第三人因未適當通知變更而遭受之損害,不負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責任。
4. 如果用戶出現以下任何情況,本公司應經必要變通後適用第 2 款和第 3 款
(1) 由個人變更為法律實體。
(2) 因使用者的法律實體分割或業務轉讓而繼承到新的法律實體。
(3) 身為使用者的志願組織代表的變更。
(4) 與前述項目類似的其他變更。

第 10 條(繼承)。

若個人使用者死亡,使用契約即告終止。但是,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 14 天內通知公司的規定文件,聲稱自己是使用合同中使用者職位的唯一繼承人,則繼承人可以繼承使用合同中使用者的職位。

第 11 條(使用契約下之地位等之讓與)

1.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用戶不得將其在使用合同下的地位或權利轉讓給第三方、提供其作為擔保,或讓第三方承擔其在使用合同下的地位或義務。
2.用戶應就第三方使用本公司發出的帳戶在使用服務方面的任何及所有行為(包括不作為)向本公司負責,無論用戶是否參與其中,並應根據使用條款或法律承擔所有民事義務或責任。

第 3 章 使用者的責任

第 12 條(費用)。

1.用戶支付的使用費(不含稅),由本公司根據本服務的內容確定。但是,因法律變更而導致消費稅相關稅率變更時,該使用費所徵收的消費稅將以變更後的稅率為基準。
2.用戶支付的費用不因任何理由退還。
3.使用本服務的費用應為服務頁面上列明的金額。
4.本服務的收費包括以下項目。
(1) 初始成本。
為準備實施該服務所需的工作(如設置)的考量。
(2) 劃一收費。
持續提供本服務的固定訂閱費用,並在合約期間累計。費用根據使用者申請的總合約期間計算。
5.本服務的使用費應按照使用契約簽訂時(若契約更新,則為相關契約更新時)的使用金額計算。但只有在更新契約時,若本公司允許使用者以先前的契約內容更新契約時,使用者才能以更新契約前的使用費更新使用契約。
6 因價格變動或本公司設施維護及營運成本的變動,本公司認為本服務的使用費用不合理時,即使在契約期間內,本公司也可根據第4條通知用戶,變更使用費用。使用費變更時,本公司將向已支付剩餘期間使用費的用戶開具已支付使用費與變更後的使用費之間差額的發票,用戶應按照本公司的要求支付該差額。
7.1 稅率依第1項規定變更時,本公司有權對已支付使用費的用戶開具發票,以補足自適用稅率變更之日起,相關已支付使用費的剩餘期間內相當於消費稅的差額。若本公司向用戶開具發票,用戶應按照本公司在發票中列明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支付差額。

第 13 條(付款方式)。

1.用戶應在下條規定的付款期限前,以用戶申請時在下列付款方式中選擇的方式向本公司支付本服務的費用。
(1) 信用卡付款。
根據使用者與本公司核准的信用卡公司之間的協議,以信用卡付款。
(2) 銀行轉帳。
透過銀行轉帳付款(僅接受日圓付款)。
(3) 經本公司核准的方法。
除前兩項外,申請認購協議時,本公司認可為選擇的付款方式。
若使用者選擇「信用卡付款」作為本服務之付款方式,本公司將隨時與信用卡公司及信用卡結算代理人交換使用者信用卡資料及本公司自使用者取得之使用者個人資料。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使用者變更付款方式。

第 14 條(付款期限)。

1.用戶應在使用合同簽訂之日起 7 天內支付本服務的費用。
2.儘管有前項之規定,若依據第 8 條之規定續約,應於訂購協議續約之日前支付本服務之續約費用。
3.用戶應在公司提供服務前支付使用費。在用戶完成支付服務使用費之前,公司不得提供服務,並應在確認支付使用費後提供相關服務。

第 15 條(延遲付款)。

如果逾期支付費用或初始成本,用戶應支付年率為 14.6% 的逾期費用。

第 16 條(禁止事項)。

1.用戶在使用本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或可能導致該等行為的行為。
(1) 侵犯本公司、本服務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的財產權、信用權、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智慧財產權(著作權、設計權、專利權、實用新型權、商標權、工業產權等)及其他權利的行為。
(2) 發佈對本服務其他使用者或第三人的身體、生命、自由、榮譽或財產造成傷害的資訊,或損害這些權利的內容等。
(3) 偽造或刪除可用於 IP 電信網路服務的資訊。
(4) 妨礙本公司或第三方管理的設備等的使用、管理等的行為。
(5) 任何干擾本服務正常運作和維護的行為。
(6) 對本服務的網路或系統造成過度負擔的行為等。
(7) 未經授權進入本服務網路等的行為,或傳送含有電腦病毒或其他有害電腦程式的資訊的行為。
(8) 利用協力廠商的錯誤等,透過網站或電子郵件等,違反協力廠商的意圖,取得或可能取得 ID、密碼或其他協力廠商(包括法人團體)資訊的行為(包括網路釣魚詐騙)。
(9) 對本服務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方進行不合理的廣告、宣傳、招攬或銷售。
(10) 冒充本服務的其他使用者或第三方使用 IP 電信網路服務的行為(包括為了掩飾身份而精心製作電子郵件標題等部分的行為)。
(11) 使用或利用程式錯誤或其他缺陷。
(12) 未經授權使用、轉讓或出借 IP 位址、帳號、登入 ID、密碼、電子郵件位址或網域名稱。
(13) 違反法律的行為、與犯罪行為有關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詐欺、兒童賣淫、非法買賣儲蓄帳戶或行動電話等)。(14) 或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為
(14) 向其他服務使用者或第三方提供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資訊。
(15) 直接、明確地從事、介紹或誘導(包括要求他人從事)非法行為(如轉讓槍支等、提供兒童色情物品、偽造官方文件、謀殺、威脅等)。
(16) 張貼或傳送殘忍的資訊給大量不特定的人,例如人類被殺害的場面、虐待動物的圖像或其他從社會接受的觀點來看他人非常反感或可能非常反感的資訊。
(17) 反社會勢力等(指幫派、幫派成員、右翼組織、反社會勢力及其他類似團體。下同)。(17) 與反社會勢力等有任何互動或牽連的行為,例如合作或參與反社會勢力等的維護、運作或管理。
(18) 未經本公司事先同意,轉售服務(包括允許用戶以外的第三方使用用戶帳戶的部分內容)。
(19) 加密貨幣挖掘、資料挖掘或從事任何此類活動。
(20) 直接或間接導致、便利或鼓勵屬於或可能屬於前述任何一項的行為。
(21) 張貼屬於前述任何段落或有可能屬於前述任何段落的網站連結。
(22) 「公司」認為不適合作為「服務」使用者的其他行為。
除前款所述事項外,必要時,本公司可在服務頁面上另行規定禁止事項和注意事項,用戶應予遵守。

第 17 條(第三方的使用)

1. 在事先獲得公司同意的情況下,用戶可允許第三方使用本服務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包括但不限於用戶向上述第三方發出ID、帳號、密碼等並允許其使用本服務的情況)。本條款之任何規定亦同)。根據使用契約,本公司對第三人不負有任何義務或責任。
2.2 如果用戶允許第三方使用本服務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功能,用戶有義務確保該第三方遵守前條規定的禁止事項。若該第三人所為之行為屬於禁止之列,則該行為應視為使用者所為,使用者應對公司及該第三人以外之任何第三人負責。
3.如果用戶允許第三方使用本服務的部分或全部功能,用戶應負責處理來自該第三方的所有查詢等。
4.4 對於允許用戶使用本服務部分或全部功能的第三方的任何及所有行為(包括不作為),無論是否涉及用戶,用戶均應向公司承擔責任,用戶應向公司承擔用戶協議或法律規定的所有民事義務或責任。公司應對用戶的任何及所有行為(包括不作為)負責。

第 18 條(本服務的維護、管理等)

1.用戶在使用本服務時,應自行負責妥善管理本公司發出的帳號和密碼、伺服器設備、通訊設備以及用戶需要維護和管理的與本服務相關的其他資訊、設備、軟體和系統。
用戶因管理本公司所發之帳號或密碼而產生之後果(包括因公開、洩漏或向第三人揭露本公司所發之帳號或密碼而產生之後果),應由用戶向本公司負全責。用戶應就管理本公司發出的帳號或密碼所產生的後果向本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3. 除本公司故意行爲失當或嚴重疏忽外,本公司對以下情況概不負責
(1) 與洩漏或遺失使用者資料有關的事件
(2) 本公司防止洩漏或遺失使用者資料。
(3) 在使用者資料洩漏或遺失時,我們的回應。
(4) 恢復使用者資料。
4.4 無論原因為何,如果用戶在使用本服務時發生了傳輸或張貼病毒或惡意軟件等有害電腦程式的行為,為了維護本公司提供的所有服務,可以暫停向用戶提供本服務。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對此類措施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 19 條(優先條款之協議等)

1.1 用戶不得在服務中使用任何設備、操作系統、軟件或其他項目(以下簡稱 「使用的設備等」)。用戶應遵守設備提供方的設備、作業系統、軟體及其他物品(以下簡稱 「設備」)使用條款,無論其稱為條款、許可證或其他(使用時的最新版本,以下簡稱 「優先條款」)。若 「使用設備 」供應商規定了 「使用設備 」的使用條款和條件(使用時的最新版本,以下簡稱 「優越條款等」),則您在使用服務時有義務遵守優越條款等。
除使用條款另有規定外,若使用條款與優先條款等有矛盾或衝突的規定,應以優先條款的規定為準。

第 20 條(軟體的使用等)

1.用戶僅可為其自身目的在本服務中使用本服務所提供的作業系統、應用程式、軟體等(以下統稱 「所提供軟體等」),且不得超出上級條款等允許的範圍使用。用戶不得超出上級條款等允許的範圍使用。
2.與所提供的軟體及其他軟體相關的所有版權及其他權利均屬於所提供的軟體及其他軟體的權利人所有。本公司不會將這些權利轉讓或授予用戶。但是,若所提供的軟體等的權利人要求本公司授予許可,以便用戶在本服務中使用所提供的軟體等,且本公司能夠授予許可時,本公司將根據相關權利人的規定向用戶授予許可,但僅限於使用本服務所必需的範圍內。本公司應根據相關權利人的規定向用戶授予許可,但僅限於使用本服務所必需的範圍內。
3.用戶因超出第1項規定的用戶許可使用範圍使用本公司提供的軟件等,或因侵犯前項規定的本公司提供的軟件等的權利而造成損害的,用戶應對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第 4 章:通訊保密與個人資料處理

第 21 條(通訊機密的保護)

1. 本公司應根據《電信業務法》第 4 條保護在提供本服務過程中所處理之通訊的機密性,並僅在必要範圍內使用或儲存該資訊,以確保順利提供本服務。
2. 如果以下任何一項適用,本公司不受前段保密義務的約束,但僅限於每項所述的範圍內。
(1)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手令搜查)或上述法律的其他規定進行強制處置時 上述法律和手令中規定的範圍
(2) 若已符合《發送人資訊揭露法》第 4 條(發送人資訊揭露請求等)規定的揭露請求要求。
3. 如果用戶有第16(1)條各項所列的禁止行為,並妨礙本服務的提供,本公司僅可在必要範圍內向第三方提供屬於用戶通訊保密的部分資訊,以確保本服務的順利提供。

第 22 條(保護個人資訊等)

1. 本公司應根據本公司網站所載的隱私權政策,妥善處理使用者的個人資料。
2.本公司將在本公司網站隱私權政策中規定的使用目的範圍內使用用戶的個人資料。
3. 在前段所述使用目的的必要範圍內,本公司可將用戶的個人資料委託給分包商。
4.除下列項目外,本公司不得將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提供給使用者本人以外之第三人。屬於機密通訊之資訊,應依前條規定處理。
(1) 在使用者同意的情況下。
(2) 向金融機構等披露個人資訊時,以用戶使用本服務時相關債權、貸款的識別、支付和追收所必要的範圍為限。
(3) 憑藉法官簽發的搜查令,以強制性處置方式進行搜查和扣押時。
(4) 若查訊是由具有合法權力的公共機關進行,則:
(5) 依據其他法律法規提供時。
5.5 當不再需要使用用戶的個人資料或屬於通訊保密的資訊等時,本公司應將其刪除。但是,如果法律規定本公司有義務保存此類資訊,不論其使用目的為何,本公司可以在履行該義務所需的範圍內保留此類資訊。

第 5 章 停止提供服務等

第 23 條(停止提供等)

1.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本公司可停止提供本服務。
(1) 因維護、建設或遷移與本服務相關的伺服器設備或電信設備所需。
(2) 依照《電信業務法》第 8 條,自然災害或其他緊急情況已發生或可能發生,且有必要優先處理符合公共利益的緊急通訊時。
(3) 本公司等以外的電信業者停止提供電信服務時。
2.2 依照前款規定暫停提供本服務時,本公司應事先通知各用戶暫停提供本服務、暫停原因及暫停期間。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不適用此規定。
3.依第1項規定停止提供本服務時,或本公司認定有必要繼續提供本服務時,本公司得不經使用者同意,於必要範圍內,就伺服器設備或電信設備進行遷移、移動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以達成上述目的。公司可在未經用戶同意的情況下,對伺服器設備或電信設備進行必要的遷移、移動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以達到上述目的。
4. 本公司不負責賠償用戶因依前款規定採取的行動而遭受的任何損失。

第 24 條(暫停提供等)

1.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本公司可暫停向用戶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務,或限制用戶使用本服務。但是,本公司對用戶因上述暫停或限制使用而造成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1) 如果使用者拖欠費用
(2) 如果我們認為用戶的行為(包括不作為)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對我們的伺服器設備或電信設備等的干擾,或以其他方式干擾我們業務的執行。
(3) 當新發現使用者在申請時在申請表上作了虛假聲明。
(4) 若使用者有第 16.1 條各項規定之禁止行為。
(5) 如果在本服務上發生第 16.1 條規定的任何禁止行為,無論用戶是否參與其中。
(6) 如果收到以下各段建議的用戶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內未遵守該等建議。
(7) 任何其他違反使用條款的行為。
2. 如果用戶的行為屬於第 16.1 條各項規定的禁止行為(包括在服務中發生的上述行為,無論是否涉及用戶);或在其他方就用戶使用本服務向本公司提出索賠或要求的情況下,或在本公司認為本服務運作所需的情況下,本公司可對相關用戶採取以下措施: 1.
(1) 建議停止屬於第 16(1)條各項明文禁止之行為。
(2) 建議與其他各方進行討論,以解決索賠等問題。
3.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採取前項措施時,應事先通知使用者其效果及理由。但這不適用於緊急情況。

第 25 條(變更服務類型或內容)

公司可根據用戶對服務的使用情況,要求更改用戶使用的服務類型或內容。用戶不得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公司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合約變更)

1.1 如果服務頁面上規定,用戶可以變更與用戶使用的服務相關的合同細節,用戶可以根據上述規定要求變更使用合同的細節。
2.使用者依前項規定提出請求時,本公司應依第6條、第7條規定辦理。
3.3 使用契約內容依前兩項規定變更時,即使使用者已支付之費用高於變更後之契約內容所依據之費用,使用者亦不得依第12條第2項規定要求本公司退還服務使用費之差額。用戶不得依第12條第2項規定,要求本公司退還服務使用費的差額。

第 27 條(停止提供)

本公司可能因業務原因而無可避免地終止本服務的特定類型或內容。在此情況下,本公司應至少在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第 6 章:終止用戶協議

第 28 條(使用契約之取消等)

如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本公司有權立即終止使用合約,而無須向有關使用者發出任何通知或提出任何要求。
(1) 若違反第 16(1)條;或
(2) 如果第 24(1)條的任何項目適用。
(3) 如新發現使用者於契約簽訂時有第七條第(1)款之任何原因存在,或同款之任何原因於契約簽訂後出現於使用者身上。
(4) 如果申請查封、臨時查封、臨時處置、欠款處置或拍賣,或申請開始破產程序,如破產程序、民事復原程序、特別清算程序或公司重組程序,或公司進行清算。
(5) 有合理理由相信信用狀況已惡化,例如帳單或支票不兌現時。

第 29 條(合約之取消)

即使在合同期內,用戶也可向公司發出通知,從發出通知的當月月底起終止訂用協議。但是,即使用戶在通知日期後已支付餘下合約期間相應的全部或部分使用費用,用戶也不得根據第 12.2 條要求退還該費用。

第 7 章 損害賠償等

第 30 條(損害賠償)。

1. 如果用戶或其代理人或僱員或與用戶有關的任何其他人士因違反使用條款的行為而對本公司造成損害,用戶應賠償本公司的損失。
在前款情況下,用戶不僅應賠償本公司所遭受的損失,還應賠償本公司為挽回損失而產生的法律費用和其他實際費用。

第 31 條(損害賠償之限制)。

1. 由於本公司的原因,導致用戶完全無法使用本服務(僅限於在一定時間內持續提供的服務),且該情況自本公司知悉用戶無法使用本服務時起持續24小時以上,用戶提出索賠的、本公司將賠償用戶實際產生的損失,最高賠償金額為相關服務一個月的定額使用費的三十分之一(1/30)乘以無法使用的天數(四捨五入到最接近的日元)。
儘管有前項之規定,當個人使用者(不包括個人使用者作為企業或代表企業之契約當事人)因使用本服務而遭受損害時,本公司僅在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對損害負責,最高賠償金額為相當於該服務一個月基本服務費的三分之一(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日圓)。1 乘以無法使用本服務的天數(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日圓),本公司應對個人使用者實際產生的損害負責。
3.若本公司依前二款規定應支付之損害賠償金額低於10,000日圓時,應以延長相當於無法使用時間之契約期間代替損害賠償。
因電信運營商等提供的電信服務而導致用戶無法使用本服務時,對於陷入該狀態的用戶的損害賠償總額,以本公司從電信運營商等處獲得的與該電信服務相關的賠償金額為限,本公司將根據前兩款的規定對用戶的損害賠償請求作出回應。對於用戶的損害賠償請求,本公司應依前兩款規定予以答覆。

第 32 條 (保證、免責聲明)

1. 除使用條款明確規定外,本公司不對向用戶提供服務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
2.除本使用條款有特別規定外,本公司對使用者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損害概不負責,除非該等損害係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履行義務、侵權責任或任何其他法律責任所導致。
3.儘管有上款規定,本公司對於天災、戰爭、暴動、內戰或其他不可抗力、法律的制定、修訂或廢除、公共機關的命令或處置、糾紛行為、運輸、通訊線路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的原因對使用者造成的任何損害概不負責。
4. 因用戶使用本服務而導致第三方(無論是國內或國外)與公司或用戶之間發生的任何糾紛,應由用戶自行負責解決,費用由用戶自行承擔。因用戶使用本服務而在公司或用戶與第三方(無論是國內或國外)之間產生的任何爭議,應由用戶自行負責解決並承擔費用,公司對任何此類爭議概不負責。

第 8 章(排除反社會力量)

第 33 條 (排除反社會力量)

1. 對於使用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中間人或履約協助人(使用者為完成其工作而使用的人,無論是個人或法人實體,包括通過第三方使用的分包商,如幾個業務合作夥伴)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使用者不承擔任何責任。以下同)。(以下同)應聲明其在開始使用之日不屬於以下任何類別,並應確認其將來不屬於以下任何類別。
(1) 身為流氓、幫派份子、停止成為流氓未滿五年的人、流氓團體的準組織成員、與流氓團體有關的人士、與流氓團體有關的公司、總會所、社會動機團體、特殊情報團體或任何其他類似人士(以下統稱為「反社會勢力」)。身為
(2) 反社會勢力有被視為實質控制或參與公司管理的關係。
(3) 擁有被視為涉及使用反社會力量的關係,例如利用本服務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不公平的利益,或對第三方造成損害。
(4) 擁有被視為涉及反社會力量的關係,例如提供資金或其他利益給他們。
(5) 與反社會勢力有應受社會譴責的關係。
2.用戶應確保其本人、代理人、中間人或履約協助人不自行或利用第三方對本公司或本公司相關方實施以下任何行為。
(1) 暴力行為。
(2) 使用欺詐或威脅性語言。
(3) 超出法律責任的不合理要求。
(4) 損害公司聲譽或干擾公司業務的行為。
(5) 與上述行為類似之其他行為。
3.若本公司承認使用者違反前述兩項之任何一項,本公司得立即全部或部分終止使用契約,而無須通知或要求相關使用者。
如果本公司認定用戶可能屬於反社會勢力,本公司可根據需要要求相關用戶作出解釋或提交材料,相關用戶必須迅速予以配合。若有關用戶未迅速作出回應,或本公司認定有關用戶未誠實作出回應,例如作出虛假解釋或提交虛假材料,本公司可立即終止全部或部分使用合約,而無須向有關用戶發出任何通知或提出任何要求。

第 9 章 雜項條文

第 34 條(準據法)。

使用條款和使用者協議應根據日本法律制定或簽訂,並根據日本法律解釋。

第 35 條(爭端之解決及管轄權)

若發生與使用契約相關的爭議、問題或未決事項,本公司與使用者應善意協商解決。
對於與使用合約相關的所有爭議(包括法院調解程序),我們總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應為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補充條文
第 1 條 (適用之開始)。
本條款與細則修訂自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適用的條款與細則,並根據條款與細則第 5 條自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