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前請務必確認
[關於使用費] 使用費依合約期限而定。為了方便起見,月費將顯示為使用費除以合約期限(詳細內容:使用條款第12條第4款)。
[關於付款] 如果您使用信用卡,則需要在申請時支付使用費。 如果是銀行轉帳(僅接受日圓),請在發票開立之日起 7 天內進行轉帳。 (詳情:使用條款第13條及第14條)
[關於開始提供服務] 客戶支付使用費後開始提供服務。具體來說,在我們確認使用費用後,我們將在3個工作天內或指定的使用開始日期提供服務。 (詳細內容:依據特定商業交易法及使用條款第6條第3項標註「服務提供時間」 )
取消、退貨及解除契約] 客戶在申請使用後取消、退貨或解除契約時,即使客戶在契約訂立後要求解除契約,也不會退還使用費。(詳情:使用條款第 29 條、第 12 條第 2 款)
但是,只有30 天退款保證制度所涵蓋的客戶才能在 30 天內取消合約。
條款與條件
以下使用條款是重要文件,在申請(合約)服務時被視為已完全接受。
第 1 章 一般規定
第 1 條(定義)。
本條款與細則所用詞彙定義如下。
(1) 服務:本公司所提供之 VPN 連線服務
(2) 訂戶協議:本公司與服務使用者依本公司使用條款所簽訂之契約
(3) 使用者:就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與本公司簽訂訂戶協議之人
(4) 服務頁面:本公司所管理之網站上之頁面(URL:https://millenvpn.jp/.(4) 服務頁面:由本公司管理之網站上之網頁(網址: ,包括各子目錄頁面)。(5) 服務頁面:指本公司所管理之網站上(網址: )說明各項服務之網頁。
第 2 條(條款之適用)。
1.Azpocket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本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在締結使用契約後,向用戶提供本服務。
2.用戶締結使用契約,即視為同意本使用條款的內容。如果用戶不同意本使用條款的內容,用戶不得簽訂使用合同。
3、本使用條款適用於所有使用合同,並規範使用合同的內容。
4、與本服務相關的其他規定與本使用條款存在差異,且本使用條款與其他規定之間存在矛盾或衝突。若使用條款與其他規定之間有任何不一致或衝突,應以其他規定為準。
第 3 條.
服務類型和內容的詳細資訊應在服務頁面中列出。
第 4 條(通知和報告)
公司向用戶發出的通知和報告,應通過向用戶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發送電子郵件、發送書面文件、在公司網站上公佈或公司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進行。
2.本公司以傳送電子郵件或在本公司網站公佈的方式發出通知或報告時,該通知或報告應視為於本公司完成必要的傳送處理或使其可傳送之日發出,並視為已立即送達使用者。
3. 本公司以第 1 款所述方式向使用者發出通知或報告時,即使該通知或報告實際上未送達使用者,亦應視為使用者未收到該通知或報告。若該通知或報告實際未送達用戶,本公司對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 5 條(條款與條件之修改)。
我們保留在下列情況下酌情修改使用條款的權利。
(1) 本使用條款的變更符合使用者的一般利益時
(2) 本使用條款的變更不違反使用者訂立使用契約的目的,且從變更的必要性、變更內容的合理性及其他與變更相關的情況來看為合理時
(2) 本公司變更使用條款時,應將變更後的使用條款通知使用者。
3.當用戶在修改後的使用條款生效日期後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應在生效日期前至少 7 天通過發送電子郵件或在本公司網站上公佈修改後的使用條款及其生效日期(以本公司選擇的方式為準)通知用戶修改後的使用條款及其生效日期。當用戶在修訂後的使用條款生效當日或之後使用本服務時,用戶將被視為已根據第 1 款同意修訂後的使用條款。
第 2 章 使用契約等的訂立
第 6 條(使用契約的訂立)
1.1 申請使用本服務,應同意遵守本條款,填寫本公司規定之申請書或本公司網站顯示之申請畫面(以下統稱「申請書」),並將申請書提交或寄送至本公司。申請使用本服務時,應填寫本公司規定的申請書或本公司網站顯示的申請畫面(以下統稱 「申請書」),並提交或寄送給本公司。申請表提交或寄送給本公司時,即視為申請人同意遵守本使用條款。
2.本公司依前項規定之方式,以本公司規定之方法通知申請人接受使用申請時,使用契約即告成立。
3.本服務之提供,自本公司通知申請人開始使用之日開始。本服務之提供,自「公司」通知申請者開始使用之日開始。但是,使用開始日的通知應在「公司」確認已支付第 14.1 條規定的首期費用後進行。
第 7 條(拒絕用戶協議申請)
1.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本公司得拒絕申請。
(1) 若 「公司 」判定難以提供與申請相關的服務,或難以安排和維護服務所需的設備
(2) 若 「公司 」判定申請人(包括相關業務實體,若申請人作為企業或代表企業簽訂合約)在提交申請表之前未履行與 「公司 」簽訂的合約義務,或在其他情況下(2) 若本公司判定申請人(若申請人以企業身份或代表企業簽約,則包括相關企業實體)可能無法履行與本公司的合約義務
(3) 若申請表中有虛假陳述
(4) 若申請人存在第 28 條項目中所列的任何原因
(5) 若申請人指定用於結算服務費的信用卡或存款帳戶無法在結算中適當使用
(6) 如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成年被監護人、受監護人或依民法第 17(1)條規定接受審判之協助人,且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協助人或監護人之同意申請
(7) 因重大營運或技術困難,無法向申請人提供服務時(7) 「公司 」認為向申請人提供 「本服務 」被認定為重大業務或技術困難時
(8) 「公司 」認為申請人使用 「本服務 」的方式可能使 「公司 」聲譽受損時
(9) 「公司 」認為申請人與幫派或其他反社會團體有關時
(10) 「公司 」認為其他不適宜接受申請時 (10) 「公司」認為不適宜受理申請之其他情形
2. 「公司」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公司」為決定前項各項是否適用而另行指定之資訊。本公司要求申請人提交必要資料時,申請人應依本公司指定之形式、方法及日期提交。提交文件等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3. 「公司 」根據第 1 款拒絕 「本服務 」申請時,應迅速通知申請人。但是,「公司 」無義務公開拒絕申請的原因。
第 8 條(合約期限與自動續約)
2.本服務的使用期限為本服務頁面上指定的期限。
3.若用戶選擇了訂閱方案或專屬伺服器,除非用戶在合約結束日的14天前以規定的方式表明終止合約的意願,否則用戶協議將按與上一合約期相同的合約期自動續約。
4.如果用戶選擇一次性計劃,則在用戶簽約時所選擇的使用期限到期時,合同自動終止。用戶簽約時選擇的使用期限屆滿後,合約自動終止。
第 9 條(合約事項變更之通知)
在使用本服務時,如發現申請書中有任何錯誤或申請後有任何變更,用戶應立即以規定的形式通知本公司。
2.用戶的法人實體合併時,合併後存續的法人實體或因合併而新成立的法人實體應在合併後14天內以規定的形式通知本公司。用戶法人合併時,合併後存續的法人或因合併而新設立的法人應於合併後 14 日內,將規定的文件通知本公司。
3.即使未收到本公司的通知或報告,或因前兩款規定的變更通知延遲或用戶未提交該通知而導致延遲,本公司的通知或報告應被視為在正常應到達時已到達用戶。本公司之通知或報告應視為已於通常應到達之時間到達用戶。此外,對於因未適當通知變更而導致用戶或第三人遭受的任何損害,包括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概不負責。
4.用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本公司應經過必要的變通後適用第2款和第3款。
(1) 由個人變更為法律實體
(2) 由於作為用戶的法律實體的分拆或業務轉讓而繼承為新的法律實體
(3) 作為用戶的志願組織的代表變更
(4) 與前項相似的其他變更
第 10 條(繼承)。
若個人使用者死亡,使用契約即告終止。但是,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 14 天內通知公司的規定文件,聲稱自己是使用合同中使用者職位的唯一繼承人,則繼承人可以繼承使用合同中使用者的職位。
第十一條(使用契約項下之地位等之讓與等)
1. 未經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用戶不得將其在用戶協議項下的地位或權利轉讓給第三方、提供其作為擔保,或由第三方承擔其在用戶協議項下的地位或義務。
2. 用戶不得將公司發出的帳戶用於與使用本服務有關的任何用途。用戶應就第三方所執行的任何及所有行為(包括不作為)向公司負責,無論是否涉及用戶,並應根據使用條款或法律向公司承擔任何及所有民事義務或責任。
第 3 章 使用者的責任
第 12 條(費用)。
1.用戶應支付本公司根據本服務內容確定的使用費(不含稅)。但是,因法律變更而導致消費稅相關稅率變更時,該使用費所徵收的消費稅以變更後的稅率為基準。
2.用戶所支付的使用費,無論任何理由均不予退還。
3.本服務的使用費為本服務頁面上所規定的金額。使用本服務的費用應包括以下各項:
4.
(1) 初始費用
實施本服務所需的準備工作費用(如配置)。
(2) 劃一使用費
指在合約期內就持續提供的服務所累積的劃一使用費。
5.本服務的訂購費應根據訂購協議簽訂時(若協議續約,則在上述協議續約時)的使用金額計算。但是,只有在更新契約時,若本公司允許用戶以之前的契約內容更新契約時,用戶才可以按照更新契約前的使用費更新契約。
6.本公司因本公司設施的價格或維護運行費用的變更,認為本服務的使用費不合理時因本公司設施的價格或維護運營成本的變更,本公司認為本服務的使用費不合理時,即使在契約期間內,本公司也可根據第4條通知用戶,變更使用費。
7.依據第1項規定變更稅率時,本公司將向已支付剩餘期間使用費的用戶及已支付使用費的用戶收取變更後的使用費的差額。依據第1項規定變更稅率時,本公司得自稅率變更生效日起,就相關已支付使用費的剩餘期間,向已支付使用費的用戶開具相當於消費稅金額的差額發票。本公司向签约人开具发票时,签约人应按照本公司在发票中提出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支付差额。
第 13 條(付款方式)。
1.用戶應在下條規定的付款期限前,以用戶申請時在下列付款方式中選擇的方式向本公司支付本服務的費用。
(1) 信用卡支付
根據用戶與本公司認可的信用卡公司之間的協議,以信用卡支付
(2) 銀行轉帳
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僅支援日圓支付)
(3) 本公司認可的方式
除前兩項外,本公司認可的方式包括申請訂閱協議時選擇的支付方式。
若使用者選擇「信用卡付款」作為本服務之付款方式,本公司得隨時與信用卡公司及信用卡結算代理人交換使用者信用卡資料及使用者提供予本公司之個人資料。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使用者變更付款方式。
第 14 條(付款期限)。
2.儘管有前項之規定,若依據第8條之規定更新契約時,使用者應於更新契約之日之前支付更新後本服務之使用費。
3.使用者應於本公司提供本服務時支付本服務之使用費。用戶應在使用契約續約之日前支付使用費。在用戶完成支付本服務的使用費之前,本公司不得提供本服務,並應在確認支付使用費後提供相關服務。
第 15 條(延遲付款)。
如果逾期支付費用或初始成本,用戶應支付年率為 14.6% 的逾期費用。
第 16 條(禁止事項)。
1.1 在使用服務時,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或可能導致上述行為的行為。
(1) 侵犯本公司、本服務其他使用者或第三人的財產權、信用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智慧財產權(著作權、設計權、專利權、實用新型權、商標權、工業產權等)及其他權利的行為
(2) 對本服務其他使用者或第三人的身體、生命、自由、榮譽、財產等造成傷害的行為。(2) 發布危害本服務其他使用者或第三人的身體、生命、自由、榮譽、財產等的資訊,或損害該等權利的內容
(3) 偽造或刪除可用於 IP 電信網路服務的資訊
(4) 干擾本公司或第三人管理的設備等的使用或管理
(5) 妨礙本服務的正常運作或維護
(6) 對本服務的網路或系統等造成過度負擔的行為 (6) 對本服務的網路或系統等造成過度負擔的行為
(7) 非法進入本服務的網路等,或傳送含有電腦病毒或其他有害電腦程式的資訊的行為
(8) 透過使用本網站或電子郵件等的行為(9) 對本服務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進行不公平的廣告、宣傳、招攬或銷售的行為(包括網路釣魚詐騙行為)
(10) 對本服務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進行不公平的廣告、宣傳、招攬或銷售的行為
(11) 利用本服務取得第三人或其他第三人信任的行為 (12) 利用本服務取得第三人或其他第三人信任的行為 (10) 冒充本服務其他使用者或第三人使用 IP 電信網路服務的行為 (包括為了偽裝自己而精心製作電子郵件標題等部分的行為)
(11) 使用或濫用程式錯誤或其他缺陷的行為
(12) 使用或濫用 IP 位址、帳號、登入 ID、密碼的行為、(12) 未經授權使用、轉讓或出借 IP 位址、帳號、登入 ID、密碼、電子郵件位址或網域名稱的行為
(13) 違反法律的行為、與犯罪行為相關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欺詐、兒童賣淫、非法出售儲蓄帳戶或手機等行為)(13) 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為
(14) 向其他服務使用者或第三方提供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資訊的行為
(15) 直接明確地承擔、斡旋或誘導(包括要求他人這樣做)非法行為(如轉讓槍支和其他武器、提供兒童色情資訊、偽造官方文件、謀殺和恐嚇等)的行為。
(16) 張貼或向大量不特定人士傳送殘忍資訊,例如謀殺人類的場面、虐待動物的影像,或其他從社會接受的角度來看,他人極度反感或可能極度反感的資訊。
(17) 張貼或向大量不特定人士傳送反社會勢力(指幫派、幫派成員、右翼團體、反社會勢力及其他類似團體)的資訊。(17) 反社會勢力等(指幫派、幫派成員、右翼團體、反社會勢力及其他類似團體。下同)。
(18) 未經本公司事先同意,轉售本服務的行為(包括允許用戶以外的第三方使用用戶帳戶的一部分的情況)。
(19) 挖取加密貨幣的行為、(20) 直接或間接導致、促進或鼓勵屬於或可能屬於前述任何一項的行為
(21) 發佈屬於或可能屬於前述任何一項的網站連結
(22) 公司認為不適合作為本服務使用者的任何其他行為 (23) 公司認為不適合作為本服務使用者的任何其他行為 (24) 公司認為不適合作為本服務使用者的任何其他行為
(25) 公司認為不適合作為本服務使用者的任何其他行為 (22) 其他本公司認為不適合作為本服務使用者之行為。
2.除前項所述事項外,必要時本公司得於本服務網頁中另行規定禁止事項及注意事項,使用者應予遵守。
第 17 條(第三方的使用)
1. 在事先獲得公司同意的情況下,用戶可允許第三方使用本服務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包括但不限於用戶向上述第三方發出ID、帳號、密碼等並允許其使用本服務的情況)。同樣適用於本條的任何規定)。如果用戶允許第三方使用本服務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功能,用戶有義務確保該第三方遵守前條規定的禁止事項。
2.如該第三人作出屬於禁止事項之行為,該行為將被視為由用戶作出,用戶須對本公司及該第三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擔任何及全部責任。
3. 如用戶允許第三人使用本服務的部分或全部功能,用戶須對該第三人的所有查詢等負責,並須自行負責對該等查詢等作出回應。
4.對於用戶允許使用本服務部分或全部功能的第三方在用戶使用的本服務中進行的任何及全部行為(包括不作為),無論用戶是否參與其中、用戶應根據用戶協議或法律向公司承擔任何及所有民事義務或責任。
第 18 條(本服務的維護、管理等)
1. 使用本服務時,用戶應自行負責妥善管理本公司所發行的帳號及密碼、伺服器設備、通訊設備及其他需要用戶維護管理的與本服務相關的資訊、設備、軟體、系統等。
2.因前款之管理所產生之後果(包括將本公司所發行之帳號及密碼洩露、洩漏或剋扣給第三人所產生之後果),使用者應對本公司負全責。
3.除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任何責任。
(1) 用戶資料的洩漏、遺失等的發生
(2) 本公司對用戶資料的洩漏、遺失等的防止
(3) 用戶資料的洩漏、遺失等發生時本公司的應對
(4) 用戶資料的恢復
4.若使用者在使用本服務時,因任何原因傳送或張貼病毒或惡意軟體等有害電腦程式時,為維持本公司提供的所有服務,可暫停向使用者提供本服務。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對此類措施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 19 條(優先條款之協議等)
1.1 用戶不得在服務中使用任何設備、操作系統、軟件或其他項目(以下簡稱 「使用設備」)。用戶應遵守設備提供方的設備、作業系統、軟體或其他項目(以下簡稱 「設備」)使用條款,無論其稱為條款、許可或其他(使用時的最新版本,以下簡稱 「優先條款」)。如果設備等的提供者規定了使用設備等的條款和條件(使用時的最新條款和條件,以下簡稱 「優先條款」),您在使用本服務時有義務遵守優先條款。
2.除非本使用條款中另有規定,如果本使用條款和優先條款中有衝突或不一致的規定,優先條款的規定優先於本使用條款。
第 20 條(軟體的使用等)
1.用戶僅可為自己的目的在本服務中使用本服務所提供的作業系統、應用程式、軟體等(以下統稱 「所提供軟體等」),不得超出上級條款允許的範圍使用。
2. 與所提供軟體等相關之著作權及其他一切權利,均屬於所提供軟體等之權利人所有。本公司不得將該等權利轉讓或授予用戶。但是,若所提供軟件等的權利人要求本公司授予特許,以便用戶在本服務中使用所提供軟件等,且本公司能夠授予該特許時,本公司將根據相關權利人的規定,僅在使用本服務所必要的範圍內授予用戶使用本服務的特許。用戶超出第1項規定的用戶許可使用範圍使用本公司提供的軟件等,或侵犯前項規定的本公司提供的軟件等的權利,對本公司造成損害的,用戶應負責賠償。
3.用戶超出第 1 款所規定的允許用戶使用的範圍使用所提供的軟件等,造成損害的,用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 4 章:通訊保密與個人資料處理
第 21 條(通訊機密的保護)
1.本公司應依電信業務法第 4 條規定,對於提供本服務時所處理之通訊,應保護其機密性,並僅限於確保本服務之順利提供所必要之範圍內使用或儲存。
2.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承擔前項之機密義務,但僅限於各項目所述之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無義務依前款規定辦理保密。
(1)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依據搜查令進行搜查)或同一法律的其他規定進行強制處置時:
(2) 符合《發送人資訊揭露法》第 4 條(發送人資訊揭露請求)的揭露請求條件時:
(3) 在下列情況下,本公司無義務對用戶的個人資料進行保密(3) 如果用戶(以下簡稱 「用戶」)有第16.1條各項所列的禁止行為,並妨礙本服務的提供,本公司僅可在確保本服務順利提供的必要範圍內,將屬於用戶通訊保密的部分資訊提供給第三方。
第 22 條(保護個人資訊等)
2.本公司將依照本公司網站所載的隱私權政策,妥善處理使用者的個人資料。
3.本公司將在本公司網站所載的隱私權政策所規定的使用目的範圍內使用使用者的個人資料。本公司得於前項所定使用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將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委託予委託人。
4. 本公司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將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提供予使用者本人以外之第三人: 5.屬於機密通訊的資訊,應依前條規定處理。
(1) 經用戶本人同意時
(2) 為識別、支付及追收與用戶使用本服務有關的債權及債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向金融機構等披露個人資訊時
(3) 利用法官簽發的搜查令進行搜查、扣押等強制懲處時
(4) 由具有法定查詢權的公共機構進行查詢時 (4) 由具有法定權力的公共機關進行查詢時
(5) 依據其他法令規定時
(5) 不再需要使用時,本公司將刪除使用者的個人資料或屬於通訊保密的資料。但是,無論本公司的使用目的為何,如果法律規定本公司有義務保存這些資訊,本公司可以在履行這些義務所需的範圍內保留這些資訊。
第 5 章 停止提供服務等
第 23 條(停止提供等)
1.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本公司可暫停提供本服務。
(1) 因與本服務相關的伺服器設備或電信設備等的維護、建設或遷移所需時
(2) 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緊急情況的發生或威脅,根據電信事業法第 8 條的規定,有必要優先處理為公共利益而急需的通信時
(3) 因電信事業法第 8 條的規定,有必要優先處理為公共利益而急需的通信時。本公司以外的電信業者等停止提供電信服務時
2.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停止提供本服務時,應事先通知各用戶停止提供本服務、停止原因及停止期間。
3.本公司依第1項規定停止提供本服務時,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繼續提供本服務時,本公司將在必要範圍內,不經用戶同意,進行伺服器設備或電信設備等的遷移或本服務的移轉,以達到上述目的。因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所為,致用戶遭受損害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4.
第 24 條(暫停提供等)
1.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本公司可暫停向用戶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務,或限制用戶使用本服務。但是,本公司對用戶因上述暫停或限制使用而造成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1) 用戶有逾期繳納費用的情況
(2) 本公司承認用戶的行為(包括不作為)已導致或可能導致本公司的伺服器設備或電訊設備出現問題時
(3) 用戶在申請本服務時,在申請書等中作出虛假陳述時 (4) 本公司新發現用戶在申請書等中作出虛假陳述時。
(4) 用戶有第 16.1 條各項規定的禁止行為時
(5) 在本服務中發生第 16.1 條規定的禁止行為時,不論是否涉及用戶
(6) 收到下款各項建議的用戶,在本公司規定的期限內未對建議作出回應時 (7) 用戶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內未對該等推薦作出回應時
(7) 用戶以其他方式違反本使用條款時
2.用戶作出屬於第16.1條各項規定的禁止行為時(包括在本服務上作出該行為的情況,不論用戶是否參與其中)。(2)因用戶使用本服務,他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賠或要求時,或本公司認為本服務運作上有必要時,本公司可對相關用戶採取以下措施。
(1) 建議停止屬於第 16.1 條各項規定之禁止事項的行為
(2) 建議與他方進行商討,以解決索賠等問題
3.本公司基於前項規定採取前項各目措施時,將事先通知用戶及理由。但是,這不適用於緊急情況。
第 25 條(變更服務類型或內容)
公司可根據用戶對服務的使用情況,要求更改用戶使用的服務類型或內容。用戶不得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公司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合約變更)
2.用戶依前項規定提出請求時,本公司依第6條、第7條規定處理。用戶依前項規定提出請求時,本公司應依第6條及第7條之規定處理。
3.用戶協議內容依前兩項規定變更時,即使用戶已支付之費用高於變更後基於協議內容之費用,用戶亦不得依第12條第2項規定要求本公司退還服務費差額。用戶不得根據第12條第2項要求本公司退還服務使用費的差額。
第 27 條(停止提供)
本公司可能因業務原因而無可避免地終止本服務的特定類型或內容。在此情況下,本公司應至少在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第 6 章:終止用戶協議
第 28 條(使用契約之取消等)
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立即終止本使用契約,而無須通知或要求用戶。
(1) 用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時
(2) 用戶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中任何一項時
(3) 用戶在簽訂契約時被新發現有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中任何一項時,或在簽訂契約後,用戶出現同一款規定中任何一項時
(4) 用戶受到法拍屋、臨時扣押、臨時處分、拖欠處分時(4) 用戶被申請查封、臨時扣押、臨時處分、拖欠處分、拖欠處分或拍賣等,或被申請展開破產程序、民事更生程序、特別清算程序或公司更生程序,或用戶進入清算程序時
(5) 用戶有不兌現帳單或支票等信用狀況惡化的合理理由時
第 29 條(合約之取消)
即使在合同期內,用戶也可向本公司發出通知,從發出通知的當月月底起終止訂用協議。但是,即使用戶在通知日期後已支付餘下合約期間相應的全部或部分使用費用,用戶也不得根據第 12.2 條要求退還該費用。
第 7 章 損害賠償等
第 30 條(損害賠償)。
2.在前款規定的情況下,用戶不僅應賠償本公司所遭受的損害,還應賠償本公司為追討該損害所產生的律師費及其他實際費用。用戶不僅應賠償本公司所遭受的損失,還應賠償本公司為追討該損失而產生的法律費用和其他實際費用。
第 31 條(損害賠償限制)。
1. 當該本サービスの定額利用料1か月分相当額の30分の1に利用不能の日數を乗じた額(円未満切り)がありました,且該情況自本公司知悉用戶無法利用本服務時起持續24小時以上,且用戶提出請求時、當該本サービスの定額利用料1か月分相当額の30分の1に利用不能の日數を乗じた額(円未満切り捨て)を限度として、利用者に現実に生発した損害の賠償に応じます。
2.前項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個人(事業として又は事業のために契約の当事者となる場合を除きます)の利用者が本本服務使用者因使用本服務而遭受損害時,本公司僅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對個別使用者實際發生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最高賠償金額為相當於該服務一個月基本服務費乘以無法使用天數(四捨五入到最接近的日圓)的1/30。
本公司依前兩項規定應支付之損害賠償金額不足 10,000 日元時,以延長相當於無法使用時間之契約期間代替損害賠償。
4.因電信業者或其他業者提供之電信服務導致使用者無法使用本服務時、對於陷入該狀態的用戶的損害賠償總額,以本公司從電信運營商等處獲得的與電信服務相關的賠償金額為限,本公司應按照前兩款的規定對用戶的損害賠償請求作出回應。
第 32 條 (保證、免責聲明)
2. 除使用條款另有規定外,本公司不就用戶因使用服務而蒙受的任何損害承擔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本公司亦不就用戶因使用服務而蒙受的任何損害承擔違約、侵權或任何其他法律訴訟的責任。
3.儘管有前項規定,對於天災、戰爭、暴動、內亂或其他天災、法律的制定、修改或廢止、公共機關的命令或處置、糾紛行為、運輸、通訊線路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的原因所造成的損害,本公司不對使用者負任何違約、侵權或任何其他法律訴訟的責任。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而造成使用者之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4.因用戶使用本服務而引起用戶與本公司或用戶之間的糾紛,由用戶自行負責解決,費用自理,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 8 章(排除反社會力量)
第 33 條 (排除反社會力量)
1. 對於使用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中間人或履約協助人(使用者為完成其工作而使用的人,無論是個人或法人實體,包括通過第三方使用的分包商,如幾個業務合作夥伴)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使用者不承擔任何責任。以下同)。(以下同)應聲明自開始使用之日起不屬於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並應確實保證將來不屬於下列任何一種情況。
(1)身為歹徒、幫派份子、停止為歹徒未滿五年的人、歹徒的準成員、與歹徒有關的人、與歹徒有關的公司、總會所、社會動機團體、特殊情報團體或其他類似人士(以下統稱「反社會勢力」)。
(2) 擁有被視為反社會勢力實質控制或參與管理
的關係 (3) 擁有被視為反社會勢力利用的關係,例如利用本服務為自己或第三人牟取不當利益,或對第三人造成損害。(4) 與反社會勢力有被視為涉及反社會勢力的關係,如向反社會勢力提供資金或利益。
(5) 與反社會勢力有應受社會譴責的關係。
(6) 與反社會勢力有被視為涉及反社會勢力的關係。
2.使用者應確保他/她、他/她的代理人、中間人或演出助理不親自或利用第三方對本公司或其相關方實施下列任何行為。
(1) 暴力行為
(2) 使用欺詐或威脅性語言的行為
(3) 超出法律責任的不合理要求
(4) 損害本公司聲譽或妨礙本公司業務的行為
(5) 其他類似前項的行為
3.若本公司認定使用者可能屬於反社會勢力,本公司得視需要要求使用者提供說明或資料,使用者必須迅速遵守。
4.相關用戶必須立即遵守。若本公司承認相關使用者未迅速回應或未善意回應,例如提供虛假解釋或提交虛假文件,本公司可立即終止全部或部分使用契約,而無須通知相關使用者或向其提出任何要求。
第 9 章 雜項條文
第 34 條(準據法)。
使用條款和使用者協議應根據日本法律制定或簽訂,並根據日本法律解釋。
第 35 條(爭端之解決及管轄權)
若發生與使用契約相關的糾紛、問題或未決事項,本公司與使用者應善意協商解決。
2. 所有與使用契約相關的糾紛(包括法院調解程序)應由對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作為一審專屬管轄法院。一審法院應為對公司總部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的專屬管轄法院。
補充條文
第 1 條 (適用開始)
本條款與細則修訂 2020 年 5 月 11 日頒佈之條款與細則,並根據修訂前之條款與細則第 4 條,自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