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前请核对。

为方便起见,月租费按订购期划分(详见《使用条款》第 12.4 条)。

信用卡费用必须在申请时支付。 银行转账(仅限日元),请在发票日期后 7 天内转账。(详情:使用条款第 13 条和第 14 条)

客户支付使用费后,服务开始提供。具体来说,在本公司确认使用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或指定的使用开始日提供服务。(详情:根据《特定商业交易法》"服务交付时间 "和《使用条款》第 6.3 条的规定)。

取消、退货和解除合同] 客户在申请使用后取消、退货或解除合同时,即使客户在合同签订后要求取消,也不会退还使用费。(详情:《使用条款》第 29 条、第 12.2 条)
但是,只有享受30 天退款保证制度的客户才能在 30 天内取消合同。

条款和条件

以下条款和条件为重要文本,您在申请(注册)服务时即被视为完全接受。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定义)。

本条款和条件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服务:本公司提供的 VPN 连接服务
(2) 用户协议:本公司与服务用户之间根据本公司的使用条款签订的合同
(3) 用户:就本公司提供的服务与本公司签订订购协议的人
(4) 服务页面:本公司管理的网站上的页面(URL:https://millenvpn.jp/.(4) 服务页面:"公司 "管理的网站(URL: ,包括各子目录页面)上的网页。(5) 服务页面:在 "公司 "管理的网站(URL: )上对各项服务进行说明的网页。

第 2 条(条款和条件的适用)。

Azpocket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在签订使用合同后向用户提供本服务。(
2.用户签订使用合同,即视为同意本使用条款的内容。如果用户不同意本使用条款的内容,则不得签订使用合同。
3. 本使用条款适用于所有使用合同,并管辖使用合同的内容。
4. 与本服务相关的其他规定与本使用条款不同,且本使用条款与其他规定之间存在矛盾或冲突。如果使用条款与其他条款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或冲突,应以其他条款为准。

第3条.

服务类型和内容详见服务页面。

第 4 条(通知和报告)

公司 "向 "用户 "发送通知和报告的方式包括:向 "用户 "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发送书面文件、在 "公司 "网站上公布或 "公司 "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
2.2. 本公司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的方式发出通知或报告时,该通知或报告在本公司完成必要的传送处理或可传送之日被视为已发出,并被视为已立即送达用户。
3. 本公司通过第 1 款所述方式向用户发出通知或报告时,即使该通知或报告未实际送达用户,也被视为用户未收到该通知或报告。在通知或报告未实际到达用户的情况下,公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 5 条(条款和条件的修改)。

我们保留在以下情况下酌情更改使用条款的权利。
(1) 本使用条款的变更符合用户的一般利益时
(2) 本使用条款的变更不违反用户签订使用合同的目的,且根据变更的必要性、变更内容的合理性以及与变更相关的其他情况来看是合理时
(2) 本公司变更本使用条款时,应将变更后的使用条款通知用户。
3.当用户在修改后的使用条款生效日之后使用本服务时,公司应将修改后的使用条款及其生效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在网站上公布的方式通知用户。用户在修改后的使用条款生效日或生效日之后使用本服务时,将被视为已同意第 1 款规定的修改后的使用条款。

第 2 章 使用合同的订立等

第 6 条(使用合同的订立)

1.1 申请使用本服务时,应同意遵守本条款,填写公司规定的申请表或公司网站上显示的申请画面(以下统称 "申请表"),并向公司提交或发送申请表。申请使用本服务时,应填写 "公司 "规定的申请表或 "公司 "网站上显示的申请画面(以下统称 "申请表"),并向 "公司 "提交或发送。
2.本公司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以本公司规定的方法通知申请人接受使用申请时,使用合同即告成立。
3.本服务的提供自本公司通知申请人的使用开始日开始。服务的提供自 "公司 "通知申请人开始使用之日开始。但是,使用开始日的通知应在《公司》确认第14.1条规定的首期费用已支付后进行。

第 7 条(拒绝申请认购协议)

1.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公司可拒绝申请。
(1) 如果 "公司 "认定难以提供与申请有关的服务,或难以安排和维护服务所需的设备
(2) 如果 "公司 "认定申请人(包括相关企业实体,如果申请人作为企业或代表企业签订合同)在 提交申请表之前未能履行与 "公司 "签订的合同义务,或其他情况(2) 公司认定申请人(包括相关企业实体,如申请人作为企业或代表企业签订合同)可能不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义务的
(3) 申请表中存在虚假陈述的
(4) 申请人存在第 28 条各项所列原因的
(5) 申请人指定用于结算服务费的信用卡或存款账户不能在结算中适当使用的
(6)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成年被监护人、受监护人或根据《民法典》第 17 条第 1 款接受审判的受援助人,且未获得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援助人或监护人同意申请
(7) 由于重大操作或技术困难,无法向申请人提供服务时(7) "公司 "认为向申请人提供 "本服务 "存在公认的重大业务或技术困难时
(8) "公司 "认为申请人在使用 "本服务 "时有可能使 "公司 "声誉受损时
(9) "公司 "认为申请人与帮派或其他反社会团体有关时
(10) "公司 "认为不适合受理申请时 (10) "公司 "认为不宜受理申请的其他情况
2. "公司 "为判断前款各项的适用性,可要求申请人提供 "公司 "另行规定的信息。公司 "要求申请人提交必要信息时,申请人应按 "公司 "规定的形式、方法和日期提交。
3. "公司 "根据第 1 项拒绝 "服务 "申请时,应立即通知申请人。但是,"公司 "没有义务公开拒绝申请的理由。

第 8 条(合同期限和自动续约)


2.本服务的使用期限为本服务页面上指定的期限。
3.如果用户选择了订购计划或专用服务器,除非用户在合同结束日期前14天以规定的方式表明终止合同的意向,否则用户协议将自动续约,合同期与上一合同期相同。
4.如果用户选择一次性计划,合同将在用户签订合同时所选择的使用期限到期时自动终止。用户在签约时选择的使用期限到期后,合同自动终止。

第 9 条(合同事项变更的通知)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如发现申请书有误或申请后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规定的形式通知本公司。
2.用户的法人发生合并时,合并后存续的法人或因合并而新成立的法人应在合并后14日内以规定的形式通知本公司。用户法人合并时,合并后存续的法人或因合并而新成立的法人应在合并后 14 天内将规定的文件通知本公司。
3.即使因前两款规定的变更通知延迟或用户未提交通知而未收到或延迟收到本公司的通知或报告,本公司的通知或报告在正常情况下应到达用户时也视为已到达用户。公司的通知或报告应被视为在其正常到达的时间到达。此外,对于因未适当通知变更而给用户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概不负责。
4.如果用户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公司应比照适用第2款和第3款。
(1) 从个人变更为法人
(2) 作为用户的法人实体因拆分或业务转让而继承为新的法人实体
(3) 作为用户的志愿组织变更代表
(4) 与前项类似的其他变更

第 10 条(继承)。

如果个人用户死亡,使用合同将终止。但是,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 14 天内通知公司的规定文件,声称自己是使用合同规定的用户职位的唯一继承人,则继承人可以继承使用合同规定的用户职位。

第 11 条(使用合同下的地位转让等)

1. 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将其在用户协议项下的地位或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不得将其作为担保提供,也不得让第三方承担其在用户协议项下的地位或义务。
2. 用户不得使用公司发放的与使用本服务有关的账户进行下列活动用户应就第三方的任何及所有行为(包括不作为)向公司承担责任,无论是否涉及用户,并应就使用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任何及所有民事义务或责任向公司承担责任。

第 3 章 用户的责任

第 12 条(费用)。

1.用户应支付本公司根据本服务内容确定的使用费(不含税)。
2. 用户支付的使用费无论任何理由均不予退还。
3. 本服务的使用费为服务页面上规定的金额。本服务使用费由以下部分组成:
4.
(1) 初始费用
为实施本服务所做准备工作(如配置)的费用。
(2) 定额使用费
指在合同期内持续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定额使用费。
5.本服务的使用费根据签订使用协议时(续订协议时)的使用量计算。
6.因本公司设施价格或维护运营成本的变动,本公司认为本服务使用费不合理时。公司 "认为 "本服务 "的使用费因 "公司 "设备的价格或维护运营成本的变动而不合理时,即使在合同期内,也可根据第4条通知 "用户 "变更使用费。
7.按照第1条规定变更税率时,"公司 "将向已支付使用费的 "用户 "收取剩余期间已支付使用费与变更后的使用费之间的差额,"用户 "应按照 "公司 "的要求支付差额。根据第1项规定变更税率时,公司可从税率变更生效日起,向已支付使用费的签约人开具相当于已支付使用费剩余期间消费税金额的差额发票。本公司向签约人开具发票时,签约人应按照本公司在发票中提出的支付方法和期限支付差额。

第 13 条(付款方式)。

1.用户应在下述条款规定的付款期限之前,通过用户在申请时选择的以下付款方式向本公司支付本服务的费用。
(1) 信用卡支付
根据用户与本公司认可的信用卡公司之间的协议,通过信用卡支付
(2) 银行转账
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仅支持日元支付)
(3) 本公司认可的方法
除前两项外,本公司还认可用户在申请使用协议时选择的支付方法。
如果用户选择 "信用卡支付 "作为本服务的支付方式,本公司可随时与信用卡公司和信用卡结算代理机构交换用户的信用卡信息和用户向本公司提供的个人信息。如果公司认为有必要,可要求用户更改付款方式。

第 14 条(付款期限)。


2. 尽管有前款规定,如根据第 8 条续约,用户应在续约日之前支付续约后的本服务使用费。
3. 用户应在本公司提供本服务时支付本服务使用费。用户应在使用合同更新之日之前支付使用费。本公司应在用户完成本服务使用费的支付后方可提供本服务,并在确认使用费支付后提供相关服务。

第 15 条(延迟付款)。

如果逾期支付费用或初始成本,用户应支付年利率为 14.6% 的滞纳金。

第 16 条(禁止事项)。

1.1 在使用服务时,用户不得有以下行为或可能导致以下行为的行为。
(1) 侵犯本公司、本服务其他用户或第三方的财产权、信用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知识产权(著作权、外观设计权、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商标权、工业产权等)及其他权利的行为
(2) 对本服务其他用户或第三方的身体、生命、自由、名誉、财产等造成伤害的行为。(2) 发布危害本服务其他用户或第三方的身体、生命、自由、名誉、财产等的信息,或损害这些权利的内容
(3) 伪造或删除可用于 IP 电信网络服务的信息
(4) 干扰本公司或第三方管理的设备等的使用或管理
(5) 干扰本服务的正常运营或维护
(6) 对本服务的网络或系统等造成过重负担的行为 (6) 对本服务的网络或系统等造成过重负担的行为
(7) 非法访问本服务的网络等或传送含有计算机病毒或其他有害计算机程序的信息的行为
(8) 通过使用本网站或电子邮件等的行为、(9) 对本服务其他用户或其他第三方进行不正当宣传、广告、招揽或销售的行为(包括网络钓鱼欺诈行为)
(10) 对本服务其他用户或其他第三方进行不正当宣传、广告、招揽或销售的行为
(11) 利用本服务骗取第三方或其他第三方信任的行为 (12) 利用本服务骗取第三方或其他第三方信任的行为 (10) 冒充本服务其他用户或第三方使用 IP 电信网络服务的行为(包括为伪装自己而制作电子邮件标题等部分的行为)
(11) 使用或滥用程序漏洞或其他缺陷的行为
(12) 使用或滥用 IP 地址、账户、登录 ID、密码的行为、(12) 未经授权使用、转让或出借 IP 地址、账户、登录 ID、密码、电子邮件地址或域名的行为
(13) 违反法律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诈、儿童卖淫、非法出售储蓄账户或手机等)。(13) 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
(14) 向其他服务用户或第三方提供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信息的行为
(15) 直接、明确地从事、撮合或诱导(包括要求他人从事)非法行为的行为(如转让枪支和其他武器、提供儿童色情制品、伪造官方文件、谋杀和威胁等)。
(16) 向大量不特定人员发布或传播残忍信息,如谋杀人类的场面、虐待动物的图像或其他从 社会公认的角度来看会引起或可能引起他人强烈不满的信息。
(17) 向大量不特定人员发布或传播有关反社会势力(指帮派、帮派成员、右翼团体、反社会势力和 其他类似团体)的信息。(17) 反社会势力等(指帮派、帮派成员、右翼团体、反社会势力和其他类似团体。下同)。
(18) 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转售本服务的行为(包括允许用户以外的第三方使用用户账户的一部分的情况)。
(19) 开采加密货币的行为、
(20) 直接或间接导致、促进或鼓励属于或可能属于前述任何一项的行为
(21) 发布属于或可能属于前述任何一项的网站链接
(22) 公司认为作为本服务用户不适当的任何其他行为 (23) 公司认为作为本服务用户不适当的任何其他行为 (24) 公司认为作为本服务用户不适当的任何其他行为 (25) 公司认为作为本服务用户不适当的任何其他行为 (22) 其他 "公司 "认为不适合作为 "服务 "用户的行为。
2.除前款规定外,"公司 "可根据需要在 "服务 "页面上另行规定禁止事项和注意事项,用户应予遵守。

第 17 条(第三方的使用)

1. 在事先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用户可允许第三方使用本服务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向第三方发放ID、账户、密码等并允许其使用本服务的情况)。同样适用于本条的任何规定)。如果用户允许第三方使用本服务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则用户有义务确保第三方遵守前条规定的禁止事项。
2.
3.如果用户允许第三方使用本服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则用户应对来自该第三方的所有咨询等负责,并应自行负责回复该等咨询等。
4. 对于用户允许使用本服务部分或全部功能的第三方在用户使用的本服务中实施的任何及全部行为(包括不作为),无论用户是否参与其中、用户应根据用户协议或法律向公司承担任何及所有民事义务或责任。

第 18 条(服务的维护、管理等)

1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应自行负责妥善管理公司发行的帐号和密码、服务器设备、通信设备及其他与本服务相关的需要用户维护和管理的信息、设备、软件、系统等。
2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应自行负责妥善管理公司发行的帐号和密码、服务器设备、通信设备及其他与本服务相关的需要用户维护和管理的信息、设备、软件、系统等。因前款规定的管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向第三者公开、泄漏或扣除公司发行的帐号、密码等所产生的后果),由用户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3.除 "公司 "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公司 "对以下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
(1) 发生用户数据泄漏、丢失等情况
(2) 本公司防止用户数据泄漏、丢失等情况
(3) 发生用户数据泄漏、丢失等情况时本公司的应对措施
(4) 恢复用户数据
4.4.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若因任何原因传播或发布病毒或恶意软件等有害计算机程序,为维持公司提供的所有服务,可暂停向用户提供本服务。在此情况下,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19 条(与上级条款和条件等的协议)

1.1 用户不得使用用户将在服务中使用的任何设备、操作系统、软件或其他物品(以下简称 "使用设备")。用户应遵守设备提供方的设备、操作系统、软件及其他物品(以下简称 "设备")使用条款和条件,无论其称为条款和条件、许可或其他(使用时的最新版本,以下简称 "高级条款和条件")。如果设备等的提供方对设备等的使用规定了条款和条件(使用时的最新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 "优越条款"),则您在使用本服务时有义务遵守优越条款。
2.除非本使用条款另有规定,如果本使用条款和优越条款的规定相冲突或不一致,优越条款的规定优先于本使用条款。

第 20 条(软件的使用等)

1.用户只能将本服务中提供的操作系统、应用程序、软件等(以下统称 "提供软件等")用于自己在本服务中的目的,不得超出上级条款允许的范围使用。与所提供软件等相关的版权及其他一切权利归所提供软件等的权利人所有。
2.公司不得向用户转让或授予这些权利。但是,如果所提供软件等的权利人要求本公司授予许可,以便用户在本服务中使用所提供软件等,且本公司能够授予许可时,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权利人的规定,仅在使用本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内授予用户使用本服务的许可。用户对所提供软件等的使用超出第1项规定的许可使用范围,或侵犯前项规定的所提供软件等的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用户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用户超出第 1 款规定的允许使用范围使用所提供的软件等而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 4 章:通信保密和个人数据处理

第 21 条(保护通信的机密性)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 "不承担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但仅限于各条规定的范围。在下列情况下,"公司 "不承担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
(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18 条(搜查令)或同一法律的其他规定进行强制处置时:
(2) 符合《发件人信息公开法》第 4 条(发件人信息公开请求)规定的公开请求要求时:
(3)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没有义务为用户的个人数据保密(3) 用户(以下简称 "用户")实施第16.1条各项所列的禁止行为,干扰本服务提供时,本公司仅在确保本服务顺利提供的必要范围内,可向第三方提供属于用户通信保密的部分信息。

第 22 条(个人信息保护等)


2.本公司将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的隐私政策中规定的使用目的范围内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3.本公司可在前款规定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将用户的个人信息委托给委托方。
4.除下列情况外,本公司不得将用户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用户本人以外的第三方。属于保密通信范畴的信息,应按照前条规定处理。
(1) 经用户本人同意时
(2) 在与用户使用服务有关的债权债务的确认、支付和追讨等必要范围内,向金融机构等披露个人信息时
(3) 利用法官签发的搜查令进行搜查、扣押等强制处罚时
(4) 具有法定查询权的公共机构进行查询时 (4) 具有法定权限的公共机关进行查询时
(5) 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时
(5) 不再需要使用时,本公司将删除用户的个人信息或属于通信保密的信息。但是,无论我们的使用目的如何,如果法律规定我们有义务保存这些信息,我们可以在履行这些义务的必要范围内保留这些信息。

第 5 章 停止提供服务等

第 23 条(停止提供等)

1.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公司可中止提供本服务。
(1) 需要对与本服务相关的服务器设备或电信设备等进行维护、建设或搬迁时
(2) 根据《电信事业法》第 8 条的规定,因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为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而需要优先提供通信服务时
(3) 本公司以外的电信运营商等停止提供电信服务时 2.本公司以外的电信运营商等停止提供电信服务时
2. 本公司根据前款规定停止提供本服务时,应事先通知各用户停止提供本服务、停止原因及停止期间。
3.公司根据第1项规定中止提供本服务时,或公司认为有必要继续提供本服务时,在为达到该目的所必要的范围内,无需征得用户的同意,可对服务器设备或通信设备等进行搬迁,或对本服务进行移植。对于因公司根据前款规定采取的措施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

第 24 条(临时中止条款等)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公司可暂停向用户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或限制用户使用服务: 1.但是,因暂停或限制使用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公司对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1) 用户逾期未支付费用时
(2) 公司确认用户的行为(包括不行为)已导致或可能导致公司服务器设备或电信设备出现问题时
(3) 用户在申请本服务时在申请表等中作出虚假陈述时 (4) 公司新发现用户在申请表等中作出虚假陈述时。
(4) 用户实施第 16.1 条各项目中规定的禁止行为时
(5) 在本服务中实施第 16.1 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时,无论用户是否参与
(6) 收到下款各项目建议的用户,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建议做出答复时 (7) 用户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未对该推荐作出答复时
(7) 其他违反本使用条款的情况
(2) 用户实施第16条第(1)款各项目中规定的禁止行为时(包括在本服务中实施的行为,无论用户是否参与)。(2) 若另一方就用户使用本服务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或要求,或本公司认为本服务的运营有必要时,本公司可对相关用户采取以下措施。
(1) 建议停止属于第 16.1 条各项目规定的禁止事项的行为
(2) 建议与其他方进行协商,以解决索赔等问题
3.公司根据前款规定采取前款各项目措施时,将事先通知用户并说明理由。但紧急时除外。

第 25 条(服务类型或内容的变更)

公司可根据用户对服务的使用情况,要求更改用户使用的服务类型或内容。用户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公司的要求。

第 26 条(合同的变更)


2.用户按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请时,本公司按照第6条及第7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根据前两款规定变更用户协议内容时,即使用户已支付的费用高于变更后用户协议内容所依据的费用,用户也不得根据第12条第2款要求公司退还服务费差额。用户不得根据第12条第2项要求 "公司 "退还服务使用费的差额。

第 27 条(停止提供)

公司 "可能会因业务原因不可避免地停止提供特定类型或内容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户。

第 6 章:终止用户协议

第 28 条(使用合同的解除等)

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 "可在不通知或不要求用户的情况下立即终止使用合同。
(1) 用户违反第 16 条第 1 款的规定时
(2) 用户有第 24 条第 1 款中的任何一项时
(3) 用户在签订合同时被新发现有第 7 条第 1 款中的任何一项时,或在签订合同后出现同一款中的任何一项时
(4) 用户被取消赎回权、临时查封、临时处置、拖欠处置时(4) 用户被申请查封、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拖欠处分、拖欠处分或拍卖等时,或被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民事更生程序、特别清算程序或公司更生程序时,或用户进入清算程序时
(5) 用户有不兑现票据或支票等信用状况恶化的合理理由时

第 29 条(合同的解除)

即使在合同期内,用户也可以通过向公司发出通知,在发出通知的当月月底终止使用协议。但是,即使用户在发出通知后已经支付了剩余合同期内的全部或部分使用费,用户也不得根据第 12.2 条要求退款。

第 7 章 损害赔偿等

第 30 条(损害赔偿)。


2.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用户不仅应赔偿本公司所遭受的损失,还应赔偿本公司为追偿该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实际费用。用户不仅应赔偿本公司所遭受的损失,还应赔偿本公司为挽回该损失而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实际费用。

第 31 条(损害赔偿限制)。

1. 当该本サービスの定額利用料1か月分相当額の30分の1に利用不能の日数を乗じた額(円未満切り)がありました、用户因公司的原因完全不能利用本服务(仅限于在一定期间内持续提供的服务),且该情况自公司知道用户不能利用本服务时起持续24小时以上,用户提出要求时、当该本サービスの定額利用料1か月分相当額の30分の1に利用不能の日数を乗じた額(円未満切り捨て)を限度として、利用者に現実に生発した損害の賠償に応じます。
2.前項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個人(事業として又は事業のために契約の当事者となる場合を除きます)の利用者が本本服务用户因使用本服务而遭受损失时,本公司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用户个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额为该服务一个月基本服务费乘以无法使用天数(四舍五入至日元)的1/30。

4.因电信运营商或其他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导致用户无法使用本服务时、对陷入该状态的用户的损害赔偿总额,以本公司从电信运营商等处获得的与电信服务相关的损害赔偿金额为限,本公司将按照前两款规定对用户的损害赔偿请求进行答复。

第 32 条(保证、免责声明)


2.除使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对用户因使用服务而遭受的任何损害承担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责任,除非该损害是由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
3.虽有前款规定,但对于因天灾、战争、暴乱、内乱或其他天灾、法律的制定、修改或废除、公共机关的命令或处置、纠纷、交通、通信线路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损害,本公司不对用户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或其他任何法律责任。因不可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4.因用户使用本服务而引起的用户与公司或用户之间的纠纷,由用户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8 章(排除反社会势力)

第 33 条(排除反社会势力)

1. 用户对其本人或其代理人、中间人或执行助理(用户为完成其工作而使用的人员,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实体,包括通过第三方使用的分包商,如多个商业伙伴)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下同)。(用户(以下同)应声明在开始使用之日不属于以下任何一类人员,并坚决承诺今后不属于以下任何一类人员。
(1) 是黑社会、黑帮、停止黑帮活动未满五年的人、黑帮的准成员、与黑帮有关系的人、与黑帮有关系的公司、总会、社会团体、特殊情报团体或其他类似人员(以下统称为 "反社会势力")。
(2) 被视为实质上控制或参与管理
的反社会势力的关系 (3) 被视为利用反社会势力的关系,例如利用本服务为自己或第三方牟取不正当利益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害。(4) 向反社会势力提供资金或利益等被视为涉及反社会势力的关系。
(5) 与反社会势力发生应受社会谴责的关系。
(6) 被视为涉及反社会势力的关系。
2.用户应确保他/她、他/她的代理人、中介或演出助理本人或利用第三方不对公司或其相关方实施以下行为。
(1) 暴力行为
(2) 使用欺诈性或威胁性语言的行为
(3) 超出法律责任范围的无理要求
(4) 损害本公司名誉或妨碍本公司业务的行为
(5) 其他与前项类似的行为
3.本公司认为用户有可能属于反社会势力时,可要求用户提供必要的说明或材料,用户应立即遵守。
4.用户应立即执行。如果 "公司 "确认 "用户 "未及时答复或未真诚答复,例如提供虚假解释或提交虚假文件,则 "公司 "可立即终止全部或部分使用合同,而无需通知或要求 "用户"。

第 9 章 杂项规定

第 34 条(准据法)。

使用条款和用户协议应根据日本法律制定或签订,并根据日本法律进行解释。

第 35 条(争端的解决和管辖权)


2. 与使用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包括法院调解程序)均由对公司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进行一审专属管辖。一审法院为对公司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的专属管辖法院。

补充条款
第 1 条(开始适用)
本条款和条件对 2020 年 5 月 11 日颁布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了修订,并根据修订前的条款和条件第 4 条的规定,自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