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前请核对。
为方便起见,月租费按订购期划分(详见《使用条款》第 12.4 条)。
信用卡费用必须在申请时支付。 银行转账(仅限日元),请在发票日期后 7 天内转账。(详情:使用条款第 13 条和第 14 条)
客户支付使用费后,服务开始提供。具体而言,服务将在本公司确认使用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或指定的开始使用日期提供。(详情:特定商业交易法》下的说明服务交付时间 "和《使用条款》第 6.3 条)。
合同的取消、退货和解除】 客户在申请使用后取消、退货或解除合同时,即使客户在合同签订后要求解除合同,也不会退还使用费。(详细内容:使用条款第 29 条和第 12.2 条)
然而30 天退款保证计划只有符合以下服务条件的客户才能在 30 天内取消合同。
条款和条件
以下条款和条件为重要文本,您在申请(注册)服务时即被视为完全接受。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定义)。
本条款和条件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本服务:公司提供的 VPN 连接服务。
(2) 使用合同:"公司 "与服务用户根据 "公司 "的使用条款签订的合同。
(3) 用户:就公司提供的服务与公司签订使用合同的人。
(4) 服务页面:在公司管理的网站上(网址:https://millenvpn.jp/。包括相应的子目录页面)。(5) 服务说明网页:在公司管理的网站上(网址:)。
第 2 条(条款和条件的适用)。
1. azpocket Ltd.(以下简称 "公司")在签订使用合同后向用户提供服务。
用户一旦签订使用合同,即被视为同意使用条款的内容。如果用户不同意使用条款的内容,则不能签订使用合同。
3.本使用条款适用于所有使用合同,并规范使用合同的内容。
4.如果与服务相关的其他规定与本使用条款不同,且本使用条款与其他规定之间存在矛盾或冲突,则以其他规定为准。
第3条.
服务类型和内容详见服务页面。
第 4 条(通知和报告)
1. 公司对用户的通知和报告将通过向用户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发送书面文件、在公司网站上发布或公司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方式进行。
2.2 在前款所述方法之外,公司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的方式发送通知或报告时,公司在完成必要的传输处理或使其可传输的当日应视为已发出通知或报告,并应视为已立即送达用户。
3. 即使在公司以第 1 款所述方式向用户发出通知或报告的情况下,通知或报告并未实际送达用户,公司也不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第 5 条(条款和条件的修改)。
1.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酌情修改使用条款
(1) 当使用条款的变更符合用户的总体利益时
(2) 对使用条款的更改不违背用户签约使用服务的目的,并且从更改的必要性、更改内容的合理性以及与更改相关的其他情况来看是合理的。
如果 "公司 "更改 "使用条款",则应在更改后的 "使用条款 "生效日期前至少七天,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在 "公司 "网站上公布 "使用条款 "的更改内容和生效日期(以 "公司 "选择的方式为准)通知用户。公司可选择使用哪种方式。
3.当用户在修订后的条款和条件生效日期后使用服务时,用户被视为已根据第 1 款同意条款和条件的变更。
第 2 章 使用合同的订立等
第 6 条(使用合同的订立)
1.1 申请使用本服务时,应同意遵守本条款,填写公司规定的申请表或公司网站上显示的申请画面(以下统称 "申请表"),并向公司提交或发送申请表。申请使用本服务时,应填写 "公司 "规定的申请表或 "公司 "网站上显示的申请画面(以下统称 "申请表"),并向 "公司 "提交或发送。向 "公司 "提交或发送申请表时,即表示您同意遵守本使用条款。
公司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以公司规定的方式通知申请人接受使用申请时,使用合同即告成立。
3.本服务的提供自 "公司 "通知申请人开始使用之日开始。但是,使用开始日的通知应在公司确认第14.1条规定的初始费用已支付后发出。
第 7 条(拒绝申请认购协议)
1.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拒绝申请
(1) 如果公司认为难以提供与申请有关的服务,或难以安排和维护服务设备
(2) 如果 "公司 "认定申请人(包括相关企业实体,如果申请人作为企业或为企业签订合同)有可能不履行与 "公司 "签订的合同义务,例如在提交申请表之前未履行与 "公司 "签订的合同义务。(3) 如果公司认定申请人(包括相关企业实体,如果申请人作为企业或为企业签订合同)可能无法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义务。
(3) 如果申请表中有虚假陈述
(4) 申请人有第 28 条所列的任何理由。
(5) 申请人指定用于结算服务使用费的信用卡或存款账户无法正常使用。
(6)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成年被监护人、受监护人或受援助人,根据《民法典》第 17(1)条的规定接受审判,且申请未获得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援助人或监护人的同意等。
(7) 如果 "公司 "认为,从业务或技术角度看,向申请人提供服务有很大困难。
(8) 如果 "公司 "认定申请人在使用 "服务 "时可能会损害 "公司 "的社会声誉。
(9) 如果公司认定申请人是帮派或其他反社会组织的成员。
(10) 公司认为不宜接受申请的任何其他情况。
2. "公司 "可要求申请人提供 "公司 "为判断前款各项是否适用而另行规定的信息。公司 "要求申请人提交必要信息时,申请人应按照 "公司 "规定的形式、方法和日期提交。提交文件和其他信息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3.3 如果 "公司 "根据第 1 款拒绝服务申请,应立即通知申请人。但是,"公司 "没有义务披露拒绝申请的原因。
第 8 条(合同期限和自动续约)
1.使用合同的合同期从开始使用之日起至用户在签订合同时选择的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止。
2.服务使用期限为服务页面上规定的期限。
3.在选择订购计划或专用服务器的情况下,除非用户在合同终止日期前至少 14 天以公司规定的方式表明终止合同的意向,否则订购协议将自动续订,合同期与上一合同期相同,此后同样适用。
4. 如果用户选择一次性计划,合同将在用户签订合同时选择的使用期限结束后自动终止。
第 9 条(合同事项变更的通知)
1.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如发现申请表有误或申请后有任何变更,应及时以规定的形式通知公司。
2.如果作为用户的法律实体发生合并,合并后存续的法律实体或合并后新成立的法律实体应在合并后 14 天内将我们规定的文件通知我们。
3.即使由于前两款规定的变更通知延迟或用户未提交变更通知而导致未收到或延迟收到本公司的通知或报告,也应视为本公司的通知或报告已在正常应到达的时间到达。此外,对于用户或第三方因未适当通知变更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或其他责任。
4. 如果用户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公司应比照适用第 2 款和第 3 款
(1) 从个人变为法律实体。
(2) 由于作为用户的法律实体的拆分或业务转让而继承给新的法律实体。
(3) 作为用户的志愿组织代表的变化。
(4) 与前几项类似的其他变动。
第 10 条(继承)。
如果个人用户死亡,使用合同将终止。但是,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 14 天内通知公司的规定文件,声称自己是使用合同规定的用户职位的唯一继承人,则继承人可以继承使用合同规定的用户职位。
第 11 条(使用合同下的地位转让等)
1.未经 "公司 "事先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将其在使用合同中的地位或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不得将其作为担保,也不得让第三方承担其在使用合同中的地位或义务。
2.无论用户是否参与,第三方使用公司发放的账户使用服务时实施的任何及所有行为(包括不作为),用户均应向公司承担责任,并应承担使用条款或法律规定的所有民事义务或责任。
第 3 章 用户的责任
第 12 条(费用)。
1.用户支付的使用费(不含税)由本公司根据服务内容决定。但是,因法律变更而导致消费税相关税率发生变化时,该使用费所征收的消费税将以变更后的税率为准。
2.用户支付的费用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予退还。
3.使用本服务的费用为服务页面上规定的金额。
4.服务收费包括以下内容
(1) 初始费用。
考虑到为实施服务所需的准备工作(如建立)。
(2) 定额收费。
持续提供服务的固定订购费,在合同期内累计。费用根据用户申请的总合同期计算。
5.本服务的使用费按照使用合同签订时(合同续订时则按照合同续订时)的使用金额计算。但是,只有在合同续订时,如果公司允许用户以之前的合同内容续订合同,用户才可以按照续订前的使用费续订使用合同。
6 由于物价或设施维护及运营成本的变动,本公司认为本服务使用费不合理时,即使在合同期内,也可根据第4条通知用户变更使用费。使用费变更时,本公司将向已支付剩余期间使用费的用户开具已支付使用费与变更后使用费之间差额的发票,用户应根据本公司的发票支付该差额。
7.1 根据第1款的规定,税率发生变化时,公司有权向已支付使用费的用户开具发票,要求其支付自相关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已支付使用费的剩余期限内相当于消费税的差额。如果公司向用户开具发票,用户应按照公司在发票中提供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支付差额。
第 13 条(付款方式)。
1.用户应在下述条款规定的付款期限之前,通过用户申请时在下述付款方式中选择的方式向公司支付本服务费用。
(1) 信用卡付款。
根据用户与公司认可的信用卡公司之间的协议,使用信用卡付款。
(2) 银行转账。
通过银行转账付款(仅接受日元付款)。
(3) 公司批准的方法。
除上述两项外,在申请认购协议时,公司批准选择的付款方式。
用户选择 "信用卡支付 "作为本服务的支付方式时,本公司将随时与信用卡公司及信用卡结算代理机构交换本公司从用户处获得的用户信用卡信息及用户个人信息。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用户变更付款方式。
第 14 条(付款期限)。
1.用户应在签订使用合同之日起 7 天内支付服务费用。
2.尽管有前款规定,如果根据第 8 条续订合同,应在续订协议之日支付续订的服务费。
3.用户应在公司提供服务之前支付使用费。在用户完成支付服务使用费之前,公司不得提供服务,并应在确认支付使用费后提供相关服务。
第 15 条(延迟付款)。
如果逾期支付使用费或初始费用,用户应支付年利率为 14.6% 的滞纳金。
第 16 条(禁止事项)。
1.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或可能导致以下行为的行为。
(1) 侵犯本公司、本服务的其他用户或其他第三方的财产权、信用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知识产权(著作权、外观设计权、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商标权、工业产权等)及其他权利的行为。
(2) 发布对本服务其他用户或第三方的身体、生命、自由、名誉或财产造成伤害的信息,或诽谤这些权利的内容等。
(3) 伪造或删除可用于 IP 电信网络服务的信息。
(4) 妨碍本公司或第三方管理的设备等的使用、管理等的行为。
(5) 妨碍 "服务 "正常运行和维护的任何行为。
(6) 对服务网络或系统造成过度负担的行为等。
(7) 未经授权访问本服务网络等的行为,或传输含有计算机病毒或其他有害计算机程序的信息的行为。
(8) 利用第三方的错误等,通过网站或电子邮件等手段,违背第三方的意愿,获取或可能获取 ID、密码或其他第三方(包括法人)信息的行为(包括网络钓鱼欺诈)。
(9) 对本服务其他用户或其他第三方进行不合理的宣传、广告、招揽或销售。
(10) 冒充本服务的其他用户或第三方使用 IP 电信网络服务的行为(包括伪造电子邮件标题等部分以伪装身份的行为)。
(11) 使用或利用程序漏洞或其他缺陷。
(12) 未经授权使用、转让或出借 IP 地址、账户、登录 ID、密码、电子邮件地址或 域名。
(13) 违反法律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诈、儿童卖淫、非法买卖储蓄账户或移动电话等)。(14) 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
(14) 向本服务其他用户或第三方提供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信息。
(15) 直接和明确地从事、斡旋或引诱(包括要求他人这样做)非法行为(如转让枪支等、提供儿童色情制品、伪造官方文件、谋杀、威胁等)。
(16) 向大量不特定的人张贴或传播残忍的信息,如杀戮人类的场景、虐待动物的图像或其他从社会公认的角度来看会引起或可能引起他人强烈反感的信息。
(17) 反社会势力等(指帮派、帮派成员、右翼组织、反社会势力和其他类似团体。下同)。(17) 与反社会势力等有任何交往或牵连的行为,如合作或参与反社会势力等的维持、运作或管理。
(18) 未经公司事先同意转售服务(包括允许用户以外的第三方使用用户账户的一部分)。
(19) 加密货币挖掘、数据挖掘或从事任何此类活动。
(20) 直接或间接导致、便利或鼓励属于或可能属于上述任何一项的行为。
(21) 发布属于或可能属于上述任何段落所述情况的网站链接。
(22) 公司认为不适合作为服务用户的其他行为。
除前款规定外,必要时公司可在服务页面上另行规定禁止事项和注意事项,用户应予以遵守。
第 17 条(第三方的使用)
1. 在事先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用户可允许第三方使用本服务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向第三方发放ID、账户、密码等并允许其使用本服务的情况)。同样适用于本条的任何规定)。根据使用合同,"公司 "对第三方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2.2 如果用户允许第三方使用本服务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则用户有义务确保该第三方遵守上一条规定的禁止事项。如果该第三方实施了上述禁止行为,则该行为应视为由用户实施,用户应向公司和除该第三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3.如果用户允许第三方使用本服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用户应负责处理来自上述第三方的所有查询等事宜。
4.4 对于允许用户使用本服务部分或全部功能的第三方所实施的任何及所有行为(包括不作为),无论是否涉及用户,用户均应向公司承担责任;对于用户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所有民事义务或责任,用户均应向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就用户实施的任何及所有行为(包括不作为)向用户承担责任。
第 18 条(服务的维护、管理等)
1.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应妥善管理公司发放的账户和密码、服务器设备、通信设备以及用户需要维护和管理的与本服务相关的其他信息、设备、软件和系统,并承担相应责任。
用户对本公司发行的帐号或密码的管理所产生的后果(包括向第三方公开、泄漏或泄露本公司发行的帐号或密码所产生的后果)向本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用户应就管理公司发布的帐号或密码所造成的后果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3. 除公司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外,公司对以下情况概不负责
(1) 与用户数据泄漏或丢失有关的事件
(2) 公司防止用户数据泄漏或丢失。
(3) 用户数据泄露或丢失时我们的应对措施。
(4) 恢复用户数据。
4.4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如果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实施了传播或张贴病毒或恶意软件等有害计算机程序的行为,为了维持公司提供的所有服务,可暂停向用户提供本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19 条(与上级条款和条件等的协议)
1.1 用户不得在服务中使用任何设备、操作系统、软件或其他物品(以下简称 "使用设备")。用户应遵守设备提供方的设备、操作系统、软件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 "设备")的使用条款和条件,无论其称为条款和条件、许可或其他名称(使用时的最新版本,以下简称 "高级条款和条件")。如果 "使用设备 "的供应商规定了 "使用设备 "的使用条款和条件(使用时的最新版本,以下简称 "高级条款"),则您在使用本服务时有义务遵守高级条款。
除本使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本使用条款和高级条款等的规定相互矛盾或冲突,应以高级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 20 条(软件的使用等)
1.用户只能将本服务中提供的操作系统、应用程序、软件等(以下统称为 "提供的软件等")用于自己在本服务中的目的,不得超出上位条款等允许的范围使用。用户不得超出上位条款等允许的范围使用。
2.与所提供的软件和其他软件相关的所有版权和其他权利均属于所提供的软件和其他软件的权利人。本公司不向用户转让或授予这些权利。但是,用户在本服务中使用所提供的软件等时,如果所提供软件等的权利人要求本公司授予许可,且本公司能够授予许可时,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权利人的规定向用户授予许可,但仅限于使用本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内。公司应根据相关权利人的规定,仅在使用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内向用户授予许可。
3.用户在超出第1项规定的允许使用范围使用本公司提供的软件等时,或在侵犯前项规定的本公司提供的软件等的权利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 4 章:通信保密和个人数据处理
第 21 条(保护通信的机密性)
1. 公司应根据《电信事业法》第 4 条保护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处理的通信的机密性,并仅在确保顺利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内使用或存储此类信息。
2.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公司不受上段保密义务的约束,但仅限于每项所述的范围。
(1)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218 条(搜查令)或该法典的其他规定进行强制处置时 上述法律和搜查令规定的范围
(2) 如果已满足《发件人信息公开法》第 4 条(发件人信息公开申请等)规定的公开申请要求。
3. 如果用户实施了第 16 条第 1 款各项所列的任何禁止行为,并干扰了服务的提供,公司仅可在确保服务顺利提供的必要范围内,向第三方提供属于用户通信保密的部分信息。
第 22 条(个人信息保护等)
1. 公司应根据公司网站上的隐私政策妥善处理用户的个人数据。
2.公司将在公司网站隐私政策规定的使用目的范围内使用用户的个人数据。
3. 公司可将用户的个人数据委托给分包商,但仅限于前款规定的使用目的所需的范围。
4.除以下项目外,"公司 "不得向用户本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属于保密通信范畴的信息,按照前条规定处理。
(1) 在用户同意的情况下。
(2) 向金融机构等披露个人信息时,仅限于与用户使用本服务有关的债务和信贷的确认、支付和催收所必需的范围。
(3) 根据法官签发的搜查令,作为强制处置进行搜查和扣押。
(4) 如果查询是由具有查询法定权力的公共当局进行的,则
(5) 根据其他法律法规提供。
5.5 本公司在不再需要使用用户的个人资料或属于通信保密的信息等时,应将其删除。但是,如果法律规定我们有义务保存这些信息,无论其使用目的如何,我们可以在履行这些义务所需的范围内保留这些信息。
第 5 章 停止提供服务等
第 23 条(停止提供等)
1.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公司可停止提供本服务。
(1) 为维护、建造或搬迁与本服务有关的服务器设备或电信设备所必需。
(2) 根据《电信业务法》第 8 条,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并且有必要优先处理符合公共利益的紧急通信。
(3) 公司等以外的电信运营商停止提供电信服务时。
2.2 依照前款规定中止提供本服务时,公司应事先通知各用户中止提供本服务、中止原因以及中止期间。但是,紧急情况下不适用此规定。
3.根据第1项规定停止提供本服务时,或公司认为有必要继续提供本服务时,公司可在必要范围内,不经用户同意,对服务器设备或电信设备进行搬迁、迁移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实现上述目的。为实现上述目的,公司可在必要范围内,未经用户同意,对服务器设备或电信设备进行搬迁、迁移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4. 公司不负责赔偿用户因根据上述条款采取的行动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第 24 条(临时中止条款等)
1.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公司可暂停向用户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或限制用户使用服务。但是,对于因暂停或限制使用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 如果用户拖欠缴费
(2) 如果我们认为用户的行为(包括不行为)已经或可能对我们的服务器设备或电信设备等造成干扰,或以其他方式干扰我们业务的执行。
(3) 新发现用户在申请时在申请表上作了虚假陈述。
(4) 如果用户实施了第 16.1 条各项中规定的任何禁止行为。
(5) 在本服务中发生第 16.1 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时,无论用户是否参与。
(6) 如果收到以下各段建议的用户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不遵守这些建议。
(7) 任何其他违反使用条款的行为。
2. 如果用户实施了第16.1条各项规定的禁止行为(包括在服务中实施的行为,无论用户是否参与);或当另一方就用户使用本服务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或要求时,或本公司认为本服务的运营有必要时,本公司可对相关用户采取以下措施: 1.
(1) 建议停止第 16 条第(1)款各项具体规定的禁止行为。
(2) 建议与其他各方进行讨论,以解决索赔等问题。
3.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采取前款措施时,应事先通知用户并说明理由。但这不适用于紧急情况。
第 25 条(服务类型或内容的变更)
公司可根据用户对服务的使用情况,要求更改用户使用的服务类型或内容。用户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公司的要求。
第 26 条(合同的变更)
1.1 如果服务页面规定用户可以更改与用户使用的服务相关的合同细节,则用户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更改使用合同的细节。
2.用户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申请时,"公司 "将根据第 6 条和第 7 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3 按照前两款规定变更使用合同内容时,即使用户已支付的费用高于变更后基于合同内容的费用,用户也不得按照第12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 "公司 "退还服务使用费的差额。用户不得根据第 12 条第 2 款要求《公司》退还服务使用费的差额。
第 27 条(停止提供)
公司 "可能会因业务原因不可避免地停止提供特定类型或内容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户。
第 6 章:终止用户协议
第 28 条(使用合同的解除等)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公司有权立即终止使用合同,而无需通知或要求相关用户。
(1) 违反第 16(1)条;或
(2) 如果第 24(1)条中的任何一项适用。
(3) 如果新发现用户在订立合同时存在第 7 条第(1)款中的任何理由,或在订立合同后用户出现同款中的任何理由。
(4) 如提出查封、临时查封、临时处置、欠款处置或拍卖申请,或提出启动破产程序(如破产程序、民事更生程序、特别清算程序或公司重组程序)的申请,或公司进行清算。
(5) 有合理的理由认为信用状况恶化,如不兑现账单或支票。
第 29 条(合同的解除)
即使在合同期内,用户也可以通过向公司发出通知,在发出通知的当月月底终止使用协议。但是,即使用户在发出通知后已经支付了剩余合同期内的全部或部分使用费,用户也不得根据第 12.2 条要求退款。
第 7 章 损害赔偿等
第 30 条(损害赔偿)。
1. 如果用户或其代理人或雇员或与用户有关的任何其他人员因违反本使用条款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用户应赔偿公司的损失。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用户不仅应赔偿 "公司 "的损失,还应赔偿 "公司 "为挽回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和其他实际费用。
第 31 条(损害赔偿限制)。
1. 由于本公司的原因,用户完全无法使用本服务(仅限于在一定期间内持续提供的服务),且自本公司得知用户无法使用本服务时起持续24小时以上,用户提出索赔时、公司将赔偿用户实际发生的损失,赔偿金额为相关服务一个月定额使用费的三十分之一(1/30)乘以无法使用天数(四舍五入至日元)。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但个人用户(不包括个人用户作为企业或代表企业的合同当事人的情况)在使用本服务时受到损害时,本公司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负责赔偿损失,最高赔偿额为相当于本服务一个月基本服务费的三分之一(四舍五入至日元)。1 乘以无法使用服务的天数(四舍五入至日元),公司将对个人用户实际发生的损失负责。
3.如果本公司根据上述两款应支付的损失赔偿金额低于 10,000 日元,则应以延长相当于无法使用时间的合同期限来代替损失赔偿。
用户因电信运营商等提供的电信服务而无法使用本服务时,本公司对陷入该状态的用户的损害赔偿总额,以本公司从电信运营商等处获得的与电信服务相关的赔偿金额为限,本公司将根据前两款规定对用户的损害赔偿请求进行答复。对于用户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本公司将按照前两款规定予以答复。
第 32 条(保证、免责声明)
1. 除本使用条款特别规定外,公司不对向用户提供服务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2.除本使用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外,公司对用户因使用本服务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损失是由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义务、侵权责任或任何其他法律责任造成的。
3.尽管有前款规定,但对于因天灾、战争、暴乱、内战或其他不可抗力、法律的制定、修改或废除、公共机关的命令或处置、纠纷行为、运输、通信线路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本公司概不负责。
4. 因用户使用本服务而在第三方(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与公司或用户之间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用户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因用户使用本服务而在公司或用户与第三方(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之间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用户自行负责解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8 章(排除反社会势力)
第 33 条(排除反社会势力)
1. 用户对其本人或其代理人、中间人或执行助理(用户为完成其工作而使用的人,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包括通过第三方使用的分包商,如多个商业伙伴)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下同)。(用户(以下同)应声明在开始使用之日不属于以下任何类别,并确认今后也不属于以下任何类别。
(1) 身为流氓、匪徒、不再是流氓未满五年的人、流氓集团的准组织成员、与流氓集团有关的人、与流氓集团有关的公司、总会所、社会动机集团、特别情报集团或任何其他类似的人(以下统称为 "反社会势力")。作为
(2) 反社会势力与公司的关系被视为实质上控制或参与公司的管理。
(3) 有被认为涉及使用反社会势力的关系,例如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得不公平的利益或为给第三方造成损害而使用本服务。
(4) 有被认为涉及反社会势力的关系,如向他们提供资金或其他好处。
(5) 与反社会势力发生应受社会谴责的关系。
2.用户应确保其本人、代理人、中间人或表演助理不亲自或利用第三方对公司或公司相关方实施以下行为。
(1) 暴力行为。
(2) 使用欺诈性或威胁性语言。
(3) 超出法律责任的不合理要求。
(4) 损害公司声誉或干扰公司业务的行为。
(5) 与上述行为类似的其他行为。
3.如果 "公司 "确认用户违反了前两款中的任何一款,"公司 "可立即终止全部或部分使用合同,而无需通知或要求相关用户。
本公司 "认为用户可能属于反社会势力时,可要求用户进行必要的解释或提交材料,用户应立即进行处理。如果相关用户没有及时做出回应,或者本公司认为相关用户没有诚意做出回应,例如做出虚假解释或提交虚假材料,本公司可以立即终止全部或部分使用合同,而无需通知或要求相关用户。
第 9 章 杂项规定
第 34 条(准据法)。
使用条款和用户协议应根据日本法律制定或签订,并根据日本法律进行解释。
第 35 条(争端的解决和管辖权)
如果出现与使用合同有关的争议、问题或未决事项,公司和用户应本着诚意协商解决。
对公司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是处理与使用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包括法院调解程序)的专属一审法院。
补充条款
第 1 条(适用的开始)。
本条款和条件修订了自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适用的条款和条件,并根据条款和条件第 5 条的规定,自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适用。

